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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工業區(乙工) 不得使用項目以及可使用項目?2023/12/03發佈

乙種工業區可使用項目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8 條】



I. (不得使用項目)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

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

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

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

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

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

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

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碱、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

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

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碸、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

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

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

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

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

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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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

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

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

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

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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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得使用項目)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

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通訊傳播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

製程改善、自動化、電子化、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能

源管理、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

(十七)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

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十九)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

發展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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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設施。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

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三)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十七)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十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

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

查通過者。

(二十)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十一)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二十二)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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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

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

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

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IV.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文章出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總共幾種分區?2023/12/03發佈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體育運動區。

七、風景區。

八、保存區。

九、保護區。

十、農業區。

十一、其他使用區。

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文章出處: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新北市政府甲乙種工業區建築及作為非工業廠房用途審查原則2023/12/03發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甲、乙

種工業區土地,以類似集合住宅之建築設計,出售或提供一般民眾作

為住宅使用,違反都市計畫規劃原意,造成購屋買賣糾紛,並影響合

法建築開發業者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甲、乙種工業區申請建造執照案件(以下簡稱本案),應依本審

查原則規定辦理。



三、申請甲、乙種工業區建築設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符合甲、乙種工業區使用性質規劃,應詳實說明工廠作業項目

,應繪製該空間設備配置圖說,並規劃噪音隔絕、廢氣處理設備



(二)分戶出售單戶室內面積應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且不得設置隔

間。

(三)機電空間、茶水間、管道間及衛生設備等空間應集中垂直服務核

一處規劃,且為公共使用不得約定專用。

(四)機電空間並須說明其空間規劃之設備、設施,且考量機械散熱及

都市景觀,該空間對外之開口設計應以百頁設計。

(五)應依據工廠作業項目合理規劃開口、開窗方式(如應避免以玻璃

落地窗、陽台等規劃),立面設計應符合甲、乙種工業區使用之

立面設計語彙。

(六)考量甲、乙種工業區廠房裝卸貨需求,除於地面層至少規劃一處

裝卸車位及平台外,有電梯之規劃者,應符合貨梯標準規劃其尺

寸其梯廳大小。

(七)倘規劃複合使用用途於同一建築物內者,應具獨立垂直動線並於

地面一層規劃獨立梯廳。

(八)為提升甲、乙種工業區整體環境品質,申請規劃為工業廠房外之

使用用途者,分戶出售單戶室內面積應大於三百平方公尺,留設

百分之五十法定空地之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以外,並加強屋頂、

壁面綠化。



四、甲、乙種工業區建築物申請為技術服務業、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

業營運總部或其他類似用途者,除須符合第三點相關規定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簽訂切結書並繳納保證金,其金額計算依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

乘零點四五乘每戶樓地板面積(單位平方公尺)之金額。

(二)繳納之保證金按戶收取,並於該建案領得建造執照前繳納,繳納

後由本府工務局協助存入代收代付專戶保管。

(三)起造人須依規定切結:「本案確實供作○○○○用途,如有不實

廣告或誤導、暗示承買人(戶)為住宅或其他非原核准之用途使

用,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受處罰,或經法院判決第一審

敗訴確定者,未領得使用執照案件應加倍收取保證金。倘經法院

敗訴判決確定,保證金於改正前暫不歸還」。

(四)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六個月內,應辦理公司登記,

若未於六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者,依相關規定裁處、勒令停止使

用且保證金於改正前暫不歸還。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於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六年內每三

個月造冊統計該案公司設立情形,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協同工務

局(使用科)於六年內加強稽查之依據;經查未依原核准用途使

用案件,將依法查處外,保證金於改正前暫不歸還。

(六)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六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

反都市計畫之使用,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為確保後續維護管理並避免違規使用,應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公

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加註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人

(戶),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二)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

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倘因此導

致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三)施工中應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

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現場如作核准

用途以外之使用,均視為違規使用,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申請作旅館使用者,須檢附目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外,應於建造

執照、使用執照加註不得分戶出售。



六、相關後續執行方式:

(一)一百年八月十日起受理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應依本原則各項

規定辦理;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大會討論。

(二)一百年八月九日前已核准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案件,倘原核准

都市設計審議或建照執照內容非屬技術服務業、工業產品展示服

務業、企業營運總部或其他類似用途者,於一百年八月十日起申

請使用用途變更為技術服務業、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

總部或其他類似用途者,仍應依本原則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文章出處: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2023/12/03發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

以下簡稱工業區)內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

稱各項設施)之建築執照基地綠化及防災避難安全規劃審查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工業區申請設置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外,應提送專責小組審查,並依本要點辦理建造(雜項)及變更

使用執照審查及許可事宜。



三、申請基地應自面前道路或私設通路退縮六公尺建築或設置圍牆,其退

縮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劃原則:

(一)自道路或通路境界留設四公尺寬之無障礙人行步道,並沿道路境

界線種植行道樹,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規劃水資源回收、滯洪

或雨水貯留設施。

(二)除車道及消防救災必要空間外,不得規劃停車位或緩衝空間。



四、申請基地與鄰地連接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起留設四公尺以上之隔離

綠帶,且不得兼作車道使用。



五、申請基地內應設置二條以上獨立且可分別連接各幢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通達面前道路之防災避難通路,並應符合下列規劃原則:

(一)申請基地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各防災避難通路之寬度應達十二

公尺以上;面積未達三公頃者,寬度應達十公尺以上。

(二)基地內通路與防災避難通路連接之交叉口,應設置(切線)長度

五公尺以上之直線或圓弧截角。

(三)防災避難通路兩側應設置寬度二公尺以上之無障礙人行步道,並

連接第三點所定退縮人行步道空間。

(四)防災避難通路穿越建築物下方部分之淨高應達四點五公尺以上,

一宗基地以穿越一處為原則。

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因直接面臨建築線、地形特殊或其他法令規定,

致無法留設二條以上通路者,經敘明具體事實及替代防災避難措施,

並報請本府核准後,不受前項一部或全部規定之限制。



六、公有公共服務設施因基地地形限制致無法退縮者,經敘明具體事實並

報請本府核准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第二點至第五點及第七點至

第九點之限制: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工業區建築物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作各項設施使用者。

(二)前款公告後至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前領

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

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

第十三目至第十八目及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十八目、第二十二目、

第二十三目之各項設施者。

(三)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後申請設置本細則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第十三目至第十八目及

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十八目、第二十二目、第二十三目之各項設施

且基地內同目戶數不超過一戶者。

前項第三款之各項設施應於使用執照存根載明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

自新增戶數。



七、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劃原則:

(一)各幢建築物間應設置淨寬三點五公尺以上之防災避難間隔空間,

其鋪面強度應達承載消防車輛通行之耐重,且有效連接防災避難

通路。

(二)建築基地之各設施單元於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不含共同

使用部分)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建築物各樓層之管道間、機

電及衛生設備空間應集中一處,且不得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

有或約定專用空間內部。



八、申請基地之綠覆面積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並符合下列規

劃原則:

(一)綠覆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1、法定空地採用灌木、草地(花)及地被者,以其被覆面積計

算。

  2、法定空地採用植草磚築造者,以鋪設植草磚面積之二分之一

折算。

  3、法定空地為觀賞性水池或戲水池,以其面積之三分之二折算



  4、建築物陽臺、花臺及屋頂層以固定式栽植穴或薄層綠化設施

栽植者,以其被覆面積之三分之二折算。

(二)綠覆區上之喬木數量及栽植方式如下:

  1、喬木之栽植數量,以每五十平方公尺綠覆面積栽種一棵,餘

數不滿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一棵計。

  2、兩棵喬木間應以樹幹為中心,留設五公尺以上之間隔距離。

  3、建築基地於面前道路側退縮部分所栽種之喬木,其樹冠下方

應達二公尺以上之淨高度。



九、依本要點審查許可之各項設施,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基地者,應依下

列規定繳納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計算方式:按建築基地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

    公尺)乘以各項設施容積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所得乘積之百

分之四十五計算。

(二)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保證金應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於領取建造執照

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

、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

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連帶保證之保險單繳納完畢

;該保證金繳納後,應存入本市市庫管理。



十、自領得本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年內,未有違反第十一點各款加註

事項之內容,或經改善後報請本府同意者,起造人得檢具申請書及保

證金繳納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無息返還保證金。



十一、依本要點核發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應加註下列

事項:

(一)建造執照:

1、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於預售時應將建築物用途詳

細告知承買戶,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不得

供作住宅或違反都市計畫使用之規定詳實告知承買戶,並

列入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及產權移轉交代。如有誤導、詐欺

或不實廣告等行為,經本府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

罰、訴訟程序進行中、判決確定前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

起造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返還。

2、起造人應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其展示樣品及實

品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定之工程圖樣。



(二)使用執照:

1、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移交時,

應檢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證明文件,併同設施設備維護使用手冊

,移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2、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維護建築物合法

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非經都市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

之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

用,於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

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

規約中。

(三)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變更後之核定用途使用,

並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非經都市計畫及

建築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

計畫之使用,於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

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

規約中。

乙種工業區(乙工) 工業區容積率210%提高至360%2023/12/03發佈
經濟部在行政院院會報告「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方案核定容積獎勵項目分為「新增投資」與「能源管理」兩類,合計容積獎勵上限20%;另亦開放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取得容積額度,額度以各工業區法定容積的30%為上限(含捐贈產業空間),合併最高可達各工業區法定容積的50%(含捐贈產業空間)。



目前全台大部分工業區容積率為210%,科學園區的容積率較高,達240%,經濟部方面希望透過上述獎勵措施,將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容積率提高至最高360%,目前南港軟體元的的容積率就是360%,完成開發後,「南軟交通狀況,也還可以」,應該不至於有開發超量的問題。
乙種工業區最小建築面積為何?2023/12/03發佈

乙種工業區之土地使用項目規定如下:



(一)基地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為250 平方公尺,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受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限制:



1.中華民國82 年4 月13 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 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 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規定。



2.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13 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

之合法工廠建築物,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符最小建築基

地面積之規定,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申請改建或修建。



3.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最小建築基地面積

之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

規定。



(二)工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容許使用相關內容規定如下:



1.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

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為限。



2.乙種工業區內得設汽車駕駛訓練場,但應附設汽車保養場為

限。



3.乙種工業區不得引入電鍍、預拌混凝土等高污染產業。



4.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其使用細

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管理維護事項之核准條件,依「臺

中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土地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

業設施申請案件核准條件表」;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書件,依

「臺中市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

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乙種工業區(簡稱乙工),與丁種建築用地(簡稱丁工),兩者有何不同?2023/12/03發佈

乙種工業區(乙工)用途?建蔽率/容積率?



乙種工業區為都市計畫內之土地,大部分作為工業使用或工業必要附屬設施,許可使用細項:廠房、工業用、員工餐廳、員工宿舍…等,因其乙工容許使用項目廣泛,也可作為大型賣場、展場、托嬰中心、幼稚園、長照機構、汽車修護廠、環保回收(廢棄物處理)、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加油站…等,以上各項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容積率皆不同,單就用途為工業用之建築物,建蔽率約70%,容積率約210%,各縣市建蔽率/容積率規範皆不相同,請至土地所在縣市之都市計畫科查詢。



丁種建築用地(丁工)用途?建蔽率/容積率?



丁種建築用地為都市計畫內外土地,大部分作為工業使用或工業必要附屬設施,許可使用細項:廠房、工業用、物流倉儲、附屬辦公室、附屬倉庫、員工宿舍、企業營運總部、再生能源設施…等,都市計畫外丁種建築用地(丁工),建蔽率為70%,容積率300%。



結語:



兩者皆可做工業用途使用,建蔽率沒有太大差異性,容積率:丁種建築用地(丁工)300%較乙種工業區(乙工)210%來得高,然而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多元化,適用行業別廣泛,各有優缺點,且看需求者的用途,來做最好的衡量跟選擇。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有限公司

丁種建築用地(丁工) 可供住宅用途使用?若否 違反何項法令規定?2023/12/03發佈

應依建物申請用途使用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揆揭前開規定之意旨,係指建築物變更原核定之使用類組,其變更後之使用類組為依法允許設置使用者,如有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要件、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始違反該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建物用途違規使用 法條依據



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又同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工業社區」等使用,其使用細目有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附屬辦公室、社區住宅、附屬單身員工宿舍‥等使用,尚未含括得供一般住宅使用。是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如作一般住宅使用,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



結語



建物應依使用執照所核定之用途使用,不得違規使用,應依照規定,請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用途,合乎法規來做使用。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非都市土地有幾種使用分區?幾種使用地類別?2023/12/03發佈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



十一種使用分區:



1.特定農業區



2.一般農業區



3.工業區



4.鄉村區



5.森林區



6.山坡地保育區



7.風景區



8.國家公園區



9.河川區



10.海域區



11.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十九種用地類別:



1.甲種建築用地



2.乙種建築用地



3.丙種建築用地



4.丁種建築用地



5.農牧用地



6.林業用地



7.養殖用地



8.鹽業用地



9.礦業用地



10.窯業用地



11.交通用地



12.水利用地



13.遊憩用地



14.古蹟保存用地



15.生態保護用地



16.國土保安用地



17.殯葬用地



18.海域用地



19.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新竹產業園區(湖口工業區)簡介2023/12/03發佈

前言



新竹產業園區(英語:Hsinchu Industrial Park),舊稱「湖口工業區」,位於臺灣新竹縣湖口鄉的一座大型綜合性工業區,隸屬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管理,總面積517公頃;於1977年開發完成第一期,西臨明新科技大學,南鄰竹北台元科技園區。工業區內目前計有614家工廠,從業員工數約65,000人,年產值約新台幣6,500億元[1]。新進駐廠商大都屬高科技產業,如:電子、機械設備與金屬製品……等,其中又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佔多數,已逐漸從傳統行業中轉向高科技工業邁進。



主要聯外道路為國道一號湖口交流道與台一線,北距桃園國際機場為40公里,距湖口車站約4公里,西距新豐車站為1公里,南距高鐵新竹站為12公里,交通十分便利。



歷史沿革



1975年(民國64年): 政府為推動「客廳即是工廠」之工業政策,由中華工程公司於湖口鄉鳳山村開發新竹工業區第一期。



1977年(民國66年): 完成面積約226公頃第一期開發作業,並正式啟用。



1980年(民國69年): 因工業用地不敷使用,由中興工程顧問社規劃,中華工程公司施工,徵收鳳凰村並增設第二期之「擴大工業區」開發計劃。



1983年(民國72年): 8月完成擴大面積約257公頃之第二期開發作業,並包含原有唐榮公司34公頃土地,總計面積為517餘公頃。



進駐單位



新竹縣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新竹縣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醫務室

新竹工業區就業服務站

新竹縣HTS快捷公車服務中心站

新竹工業區勞工消費合作社



知名廠商



新竹工業區計有614多家工廠進駐,其以下為著名公司:



長春石化

中華汽車工業

台灣車輛

三陽工業

錸德科技

力成科技

新普科技

欣銓科技

頎邦科技

聯亞生技開發



週邊設施



教育



大學中國科技大學

明新科技大學

高中新竹縣立湖口高級中學

新竹縣私立忠信高級中學

新竹縣私立仰德高級中學

國中新竹縣立湖口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

新竹縣立新湖國民中學

新竹縣立中正國民中學

新竹縣立忠孝國民中學

新竹縣立新豐國民中學

國小縣立湖口國民小學

縣立新湖國民小學

縣立信勢國民小學

縣立長安國民小學

縣立華興國民小學

縣立中興國民小學

縣立松林國民小學

縣立山崎國民小學



郵政、金融



湖口郵局第六支局

台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公共機關

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

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

消防局第三大隊新工消防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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