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山廠房,龜山工業地,龜山工業地廠房

目前位置:
  1. 首頁
  2. 不動產知識

591龜山廠房,龜山廠房出租,龜山廠房買賣.龜山工業區工業地廠房有水電天車廠登辦公室,找合法便宜的中古小坪數新廠房出售,租龜山廠房,龜山工業地買賣.龜山RC廠房出租,龜山農地廠房出租,龜山鐵皮屋倉庫出租,查詢大桃園工業區廠房價錢實價登錄行情,請找591桃園廠房仲介-www.廠房工業地買賣租賃.tw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line
第1頁5759最後頁
共642筆/共65頁
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2023/12/04發佈

開發​範圍



第 1 期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村及保生村​​

​東 : 臨桃 92 號道

西 : 以新屋溪東岸為界

南 : 界鄰台 15 省道

北 : 鄰臺灣海峽

第 2 期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村

東 : 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

南 : 小飯壢溪出海口



規劃內容



桃園市政府為配合國家電源開發政策,提供燃氣電廠建廠用地,以紓解臺灣北部地區供電壓力,同時解決鎘土污染問題,增加國土使用之效益,民國 81 年 2 月 24 日奉行政院核定,區域面積 192.58 公頃報桃園市政府,為配合國家電源開發政策,提供燃氣電廠編為「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



本府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23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開發,經公開甄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開發單位。



本工業區配置包括電廠區、保留工廠區、住宅社區、環保用地及相關設施用地等。



為取得台電大潭電廠進水口防波堤及抽水機房用地,循原大潭工業區報編程序辦理本工業區第 2 期開發計畫。



開發後土地使用配置圖



配合園區發展需求劃設產業用地,並設置污水處理廠、道路及景觀及綠化工程等公共設施用地​



目標及效益



解決鎘土污染而逕荒廢土地問題:因觀音區高銀化工製造的鎘污染,造成農地生產的作物如鎘米流入市面造成恐慌,致廣大農地休耕無法種植,開發本工業區使得鎘土污染獲得解決,促使國土獲得利用。



紓解台灣北部地區供電壓力:大潭電廠裝置 6 部循環機組,總經費 1,227 億 6,105 萬 4,000 元,總裝置容量 4,384,200 瓩,年發電量 13,245 百萬度,預計 100 年 6 月全部完工,將使台灣北部地區電力供應不虞匱乏。



本工業區之就業人口:依據台電公司估算電廠區員工數及工廠區、環保用地之就業人口數約為 1,420 人,另外因電源之開發,提供北部工業區電力需求,吸引廠商投資設廠,產生間接就業人數亦相當可觀。



提供住宅人口數:本工業區可提供住宅社區面積約 10.2 公頃,可容納約 5,400 人口。



工業區成果照片














何謂農地?何謂耕地? 發佈: 2023/02/04 點閱: 118 『農地』泛指廣義的農業用地,根2023/12/04發佈

最近幾年台商大量回流,工業用地極為短缺,造成一地難求,工業用地價格暴漲,過去五年,工業用地價格平均漲幅遠高於住宅用地,有些地區工業用地5年漲幅超過一倍,若能將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一般有5~10倍獲利。



國土計畫將於民國114年5月1日全面實施,屆時全面管制農地變更,農地形同被套牢,故想把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應盡快提出申請。



一般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須繳納公告現值50%回饋金給政府,而農地毗鄰農地擴廠或農地變更工業用地,只需繳公告現值5%回饋金,等於稅金減少90%,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4條第一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不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之限制。」,又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第四項:「興辦工業人為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於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其回饋金之計算及繳交,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目前購買國有土地條件非常嚴格,除有很多限制條件外,面積500坪以上國有土地無法出售,農地變更工業用地對於公有土地的購買條件大幅放寬,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第三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5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讓售價格,應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又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第五項:「第一項擴展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計價方式,按一般公有財產計價標準計算。」



大越顧問提醒,農地變更工業用地,回饋金只要公告現值5%,又可購買公有土地,黃土變黃金好處多,應該在國土計畫實施前行動。


何謂農地?何謂耕地?2023/12/04發佈

何謂農地?何謂耕地?




發佈: 2023/02/04 點閱: 118

『農地』泛指廣義的農業用地,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定義,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供農地、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 土地。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耕地』是農業生產之精華所在,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2023/12/04發佈

步驟一



取得廠房



自地(租地)建廠



1.向各工業區管理處購買土地或租用土地,並於該土地上建廠,待完成建廠及堪驗合格後,由縣(市)政府核發廠房使用執照;



2.檢附廠房使用執照向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廠房取得合法廠房所有權狀後,再引進相關機器設備並於完成試車後開始營運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現有房屋作為工廠使用



如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非工廠使用,依法先變更該用途後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步驟二



向環保局申請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



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公司或行號設立登記後



應備文件:

1.工廠登記申請書

2.環境保護局配合辦理工廠登記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申請書

3.基本運作資料表

4.產品製造流程圖

5.環境相關內容確認表

6.其他:

(1).環境影響評估報表/說明書定稿本

(2).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影本(含首、次頁)

(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准予備查函件影本/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影本

(4).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函影本

(5).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



步驟三



申請工廠登記



取得環保證明文件後



應備文件:

1.經濟部核准函或市政府核准函(以上須加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2.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

3.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於當地市公所申請)

5.建物測量成果圖

6.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計算式)

7.建物登記謄本

8.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9.土地登記謄本

10.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11.特許文件:(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 產品製造流程圖及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訂有設廠標準者:食品工廠(如:製酒、礦泉水、便當餐盒)、化粧品、醫療器材、藥物製造、動物用藥、農業用藥、環境衛生用藥、爆竹煙火、飼料工廠】

12.郵政匯票5,000元(抬頭: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13.自來水費單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2023/12/04發佈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

他使用分區。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

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

臨時使用。



三、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

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九)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

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

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

(十)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

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

、開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說明書。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

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

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該興辦事業及土地使

用。



五、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

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

營。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

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

示支持意見。

(七)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六、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

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六)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

之所需用地。

(七)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

之所需用地。



七、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

用地。

(六)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內共同升壓站及儲能設備

之所需用地。



七之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

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 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 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一百

零九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

動區域。



八、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

定有限制條件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

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

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

(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

至少應為一點五公尺。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

大於一點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

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性質、工商綜合區、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

、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

者:至少二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

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1)變更作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

方處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

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二)一般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工商綜合區、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

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礦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

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

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所規定工業區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一) 允許引進之2023/12/04發佈

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一)



允許引進之行業類:

(一) 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

1. 製造業。

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3. 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4. 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5.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6. 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

7. 污染整治業。

8. 洗衣業(據中央工廠性質)。

(二) 引進上列行業者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1. 辦公室。

2. 倉庫。

3. 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 環境保護設施。

5. 單身員工宿舍。

6. 員工餐廳。

7. 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二)



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1. 住宿及餐飲業。

2. 金融及保險業。

3.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4. 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5. 電信業。

6. 產業用地(一)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7. 其他教育服務業。

8. 醫療保健服務業。

9.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變更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



供工業區下列使用:

1. 公共設施:供工業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2. 公用事業設施:提供工業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

3. 公務設施:工業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

4. 文教設施: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標準計量槽及採樣井規範2023/12/04發佈

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 94 年 12 月 13 日工永字第 09400946421 號函辦理。

二、適用型式及對象:

考量公告污水下水道區域內廠商之廢(污)水計價方式、流量大小、廢(污)

水之種類等因素,標準採樣井及計量槽分為下列三種型式:

(一)A 型(詳附件一)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僅使用自來水,依當月自來水用量 8 成折算為當月廢(污)水量。

2、無產生製程廢水,僅排放衛生污水者。

3、如使用其他水源,應裝設流量計,向工業區服務中心申請,並經現場查核認可後,以用水量 8 成折算為廢水量,併前述第一款之廢水量合計為當月廢(污)水量。

(二)B 型(詳附件二)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產生製程廢水與衛生污水者。

2、採用流量計計算其廢(污)水量者。

(三)C 型(詳附件三)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使用 A 型之排放水採樣井,因擴廠導致水量增加或其他因素,需採用流量井計算其廢(污)水量者,得以 A 型之採樣井前,增設 C 型計量槽。

2、因廠區土地面積所限無法裝置 B 型之計量槽與採樣井者,可採 A 型與C 型分離方式裝置,應經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

三、材質:

(一)槽體

1、混擬土製,厚度不得小於 10cm。

2、不鏽鋼板製,厚度不得小於 5mm。

3、其他材質應經工業區服務中心認可,始可設置。

(二)三角堰

厚度 2mm 以上之不鏽鋼板製,為標準 90 度之三角堰流量計,流量之刻度應明確標示。

(三)流量計

1、採用型式為電磁流量計、超音波流量計,均可顯示瞬間與累計數值,並應裝設不斷電系統。

2、機械式流量計因易受污染物干擾,除非申請經工業局服務中心依用戶廢(污)水所含污染物特性特性不影響計量值准予裝設,否則不得裝設。

四、欄污設備:

(一)廠區廢(污)水排放至計量槽及放流井前,廠商應自放置欄污設施,並維持欄污設施及欄除物不堵塞流量計與採樣井。

(二)廠商因欄污設備不良或未依規定維持良好狀況,導致溢流,水量減少,採樣水水質不佳之責任由廠商負責。上述之違規情事,經工業區服務中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服務中心逕依下水道法、工業區下水道管理

規章與水污染防制法等規定辦理。

五、廠商之廢(污)水均應依規定收集至計量槽及採樣井後排至污水下水道。擅自安裝管線未流經流量計而排放至雨、污水下水道或承受水體者,由工業區服務中心依下水道法、工業區下水道管理規章、水污染防治法等

規定處理。


海湖工業區 報編未開發工業區 農牧用地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回饋金多少?2023/12/04發佈

蘆竹海湖工業區為合法工業用地,設廠均依法管理:



海湖工業用地為早期民70年依「獎勵投資條例(80年1月30日廢止)」,編定之工業用地,全台灣約有近50個類似的報編未開發園區,當年因法令未及完備,因此,公共設施不如現今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產業園區,惟仍屬「合法」可設廠用地,並區內廠商必須依照環保、建管、消防、經發等相關法令管理,市府各機關均依法監督管理。



工業區/農牧用地 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回饋金?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海湖工業區 公共設施/聯外道路?



為改善本工業區內缺乏公共設施及聯外道路,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費用,近4年投入在海湖坑口工業區公共設施已經超過6,482萬元,已完成中圳街、海山中街道路改善。目前計畫推動大有街、中圳街(17巷18巷)道路改善,亦刻正向經濟部申請前瞻計畫經費補助。


工業區農牧用地(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設廠辦理流程2023/12/04發佈

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申請核定計畫:



申請書件經主管機關受理邀集地政、農業、環保、工務、水利、建管及相關單位會同實地勘查並審查。



二、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並發予核定函。



三、申請人檢附核定函,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地政局申請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四、申辦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檢件申辦工廠登記。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修正簡介2023/12/04發佈

壹、緣起



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工業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係民國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新增條文,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為具體落實,於89年8月11日發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回饋金之收取時機、條件及標準等作業程序予以規範。訂定相關各項繳交標準之執行規定,作為訂定統一性回饋標準之依據。



嗣因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容迭有修正,致本辦法原有規定有所不足或需相應修正,且以往採取法令解釋方式處理,有待納入條文中正式規範,本會除彙整各界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之相關規定意見外,並向縣市政府了解實際運作與問題,經主動修正相關條文,降低回饋標準,以因應經濟發展之需要。



貳、重點說明



該辦法本次之修正,經於93年11月15日公告,修正條文計七條,包括將變更為交通用地使用之類別予以區分,並依據使用性質修正回饋金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變更為宗教建築、農(漁)業產銷設施及休閒農場使用之回饋金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各縣市撥交回饋金之繳交時機與未設置縣市農業發展基金者之回撥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茲將其中重點部分說明如下:



一、低休閒農業變更為住宿、餐飲設施使用之繳交標準,由原先之12%大幅度降低變更標準為當期公告現值之3%,另外就變更為農業產銷設施,如屠宰場等使用者,也由原先之5%調降為同樣之3%標準,此標準之修正,將有助於農民辦理農業轉型過程中,開發辦理多目標農業使用之土地投資,提高整體農業經營績效。



二、修正非農業部門建設之繳交標準,如配合公共建設增設交通設施之回饋標準,又如大幅度降低民間申請農業用地作為道路使用之標準,由原先之12%調降為5%;甚至將符合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者,繳交標準降低至3%,屬象徵性之收取,將可具體回應民間業者對此類變更案件之相關訴求,以具體回應因經濟發展有所變動,或因應實際發展需要,需作合理檢討者,作適度之修正。



參、結語



為配合各項實際發展需要,本辦法執行以來業經2次主動修正,降低回饋金標準,以合理鼓勵各項產業建設之推動。本次為積極促進農業部門建設,檢討調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標準,以降低農業部門或其他部門建設之投資成本,將有助於農業產業部門之投資建設。另也將持續配合各項法規之修正,進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標準之檢討,使農業用地變更產生之利益合理回饋至農業發展與建設,但同時並不造成各項建設之阻礙。



附件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者外,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一、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5為計算基準。



二、因開發遊樂區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四十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三、 因開發供汽車駕駛訓練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0為計算基準。



四、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五、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六、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古蹟保存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為計算基準。



七、農業用地變更為前六款以外之其他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第三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但變更作為古蹟使用者,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計算之。



第四條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



一、變更供加油(氣)站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二、變更供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之百分之60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三、變更供農(漁)業產銷設施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四、變更供休閒農場使用者,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五、變更供前四款以外之事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申請人,所應繳納之回饋金,應於下列時限繳交:一、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二、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變更時繳納。 回饋金之繳納金額,以新台幣計算至元為單位。



第六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立之農業發展基金。



第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前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後設置者,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自設置當月起收取之回饋金。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1頁5759最後頁
共642筆/共65頁
免責聲明:House-Info房屋網平台系統為租用式開放房屋買賣網站建置平台,僅提供會員查詢-龜山廠房,龜山工業地,龜山工業地廠房-等房屋資訊參考,並不涉入任何諮詢、交易。 物件(服務)聯絡人公佈的資訊、文字、照片、圖形、產權、廣告內容、或其他資料若有不實或違法情事,或與客戶聯絡交易過程中若衍生民事或刑事等法律問題,皆與House-Info房屋網站無關,所有商標、文章、名稱等版權,皆歸屬原著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