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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工廠?2024/01/01發佈

1.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且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登記,經本府(產業發展局)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2.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係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文章出處:台中市政府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以及相關法規2024/01/01發佈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之食品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第 4 條

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之相關規定:

一、罐頭食品工廠。

二、冷凍食品工廠。

三、蜜餞醃漬工廠。

四、飲料工廠。

五、醬油工廠。

六、乳品工廠。

七、食用油脂工廠。

八、脫水蔬果工廠。

九、餐盒食品工廠。

十、速食麵工廠。

十一、食品添加物工廠。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參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第 二 章 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第 5 條

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舖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四、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五、應實施病媒防治措施。

第 6 條

食品工廠包括辦公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檢驗或研究室、包裝室、倉庫、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室、餐廳、員工休息室、員工宿舍及廁所等。凡使用性質或清潔程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隔離及管理,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度及排水系統。

三、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線,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勒克斯以上,機器設備台面應保持一百勒克斯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改變食品之顏色。

五、通風: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視需要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且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外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廁所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十、更衣室: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旁適當位置並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不同性別之更衣室應分開,室內應備有更衣鏡、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

十一、洗手消毒室: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洗手消毒室,其應與加工調理場或內包裝室相鄰,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十二、冷凍設備應有安全設施設置。

第 7 條

食品工廠之機器設備設計及機器設備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器設備設計: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製用機器設備之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查。應有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質混入產品之結構。

二、機器設備材質:所有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

第 三 章 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標準

第 8 條

罐頭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穩定熱能來源:蒸氣主管壓力應維持在六公斤/平方公分以上。

(二)封蓋設備:封蓋設備應能確保封蓋之安全性,其種類應符合產品之需要設置。

(三)殺菌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定溫保溫箱。

(二)罐頭真空測定器及耐壓測定器(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三)pH 測定器或試紙。

(四)捲封測微器(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五)耐壓強度測定裝置(殺菌袋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罐頭食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原料洗滌設備。

(二)殺菁設備(附冷卻設備)。

(三)調理台及調理工具。

(四)脫氣設備。

(五)清洗消毒設備。

(六)殺菌後冷卻設備。

(七)填充液調配設備。

(八)批號及日期標示設備。

(九)空罐(瓶)噴洗設備。

(十)冷凍(藏)庫。

(十一)線上真空檢測器或打檢棒。

二、檢驗設備:

(一)固定之開罐器。

(二)秤量器。

(三)溫度計。

(四)糖度計。

(五)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六)給水裝置及洗滌等設備。

(七)袋內殘留空氣量測定裝置。

(八)罐頭檢漏設備。

(九)尖頭型鐵皮厚度測微器。

第 9 條

冷凍食品工廠應具備凍結之生產設備。

冷凍食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原料洗滌設備。

(二)殺菁及冷卻設備。

(三)冷凍車:其溫度應能維持品溫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四)清洗消毒設備。

(五)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微生物檢驗設備。

(三)產品品溫測定儀器。

(四)秤量器。

(五)氧化酵素測定設備、pH測定器或試紙、糖度計。

(六)藥物殘留測定儀器。

(七)揮發性鹽基態氮定量裝置。

(八)粗脂肪定量裝置。

(九)組織胺定量裝置。

第 10 條

蜜餞醃漬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加工及包裝場所如為密閉者,應有空氣調節設備。

(二)鹽漬池應為遮蓋設施,糖漬槽或缸桶等均應設在室內並有遮蓋設施。

(三)需用曬場乾燥者,其曬場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

(四)二重釜、湯煮桶、糖漬槽或桶、匙槳、盤、刀、叉等用具,宜為不銹鋼材質,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二、檢驗設備:

(一)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二)鹽度計。

蜜餞醃漬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二氧化硫定量裝置。

三、溫度計。

四、pH 測定器或試紙。

五、秤量器。

第 11 條

飲料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一般飲料工廠:

(一)充填設備。

(二)過濾設備。

(三)殺菌設備。

二、果蔬汁飲料工廠:

(一)充填設備。

(二)精濾機、離心機或均質機。

(三)殺菌設備。

飲料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一般飲料工廠:

1.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2.貯水槽:其容量應足供當日加工用水量。

3.不銹鋼調和器及不銹鋼槽。

4.瓶裝飲料檢查設備、浸水槽及燈光透視檢查台。

5.瓶裝飲料自動裝瓶機及打蓋機。

6.罐裝飲料動力封蓋機。

7.碳酸氣混合機。

8.冷凍機。

(二)果蔬汁飲料工廠:

1.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2.洗滌槽或迴轉式洗滌機。

3.破碎機。

4.榨汁機。

5.冷卻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顯微鏡。

(二)微生物檢驗設備。

(三)定溫保溫箱。

(四)pH 測定器或試紙。

(五)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工廠除外)。

(六)秤量器。

(七)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八)離心分離器及真空測定器。

(九)壓力測定器。

(十)濁度及色度測定設備。

第 12 條

醬油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pH 測定器或試紙。

二、秤量器。

三、食鹽測定或分析設備或鹽度計。

四、酸度檢驗設備。

五、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醬油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原料選別設備(使用經選別之原料者得免設置)。

(二)蒸煮設備。

(三)炒麥設備(不加麥者免設)。

(四)混合設備。

(五)製麴設備。

(六)食鹽溶解設備。

(七)發酵設備。

(八)壓榨設備。

(九)過濾設備。

(十)澄清槽。

(十一)殺菌設備或加熱調煮設備。

(十二)噴洗瓶設備(重複性使用之玻璃瓶裝醬油工廠必備)。

(十三)充填設備(包括封瓶機)。

二、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無菌箱或微生物培養室。

(二)總氮測定裝置。

(三)氨基態氮測定設置。

(四)水份測定器。

(五)色度分析設備或比色板。

第 13 條

乳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乳品工廠貯乳、加工、分裝、或調配等過程必需在調理場內進行,所有之加工設備必須具備優良之衛生條件,乳液或乳粉流經之管道,及與乳液或乳粉接觸之設備,應為內壁光滑、無針孔、無直角、無狹縫之不銹鋼製品。

(二)乳品工廠應具備供應冷卻水(或其他冷卻液)之設備,此等設備並應與加工調理場隔離(乳粉調配除外)。

(三)收乳及貯乳設備(非使用生乳為原料之乳製品除外):秤量設備、儲乳槽、乳桶洗滌殺菌設備、牛乳幫浦、過濾器或雜質離心分離機、乳液冷卻設備、具冷卻設備之貯乳槽、生乳檢查設備(包括酒精試驗、沉澱物檢查器及取樣工具等)一套、冷藏運輸車。

二、檢驗設備:

(一)生乳取樣器(乳粉調配除外)。

(二)酸度滴定裝置或滴定管。

(三)生乳比重計(乳粉調配除外)。

(四)溫度計。

(五)水分測定用乾燥器(生產廠必備)。

(六)秤量器。

(七)餘氧測定器(乳粉調配或製造必備)。

(八)藥物殘留檢驗設備。

乳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鮮乳及調味乳處理工廠:

1.牛乳幫浦。

2.均質機。

3.乳脂肪分離機。

4.洗瓶機(包括殺菌設備)及裝瓶機或自動紙器包裝機。

5.成品低溫(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貯存室(保久乳除外)。

(二)濃縮乳(奶水及煉乳)製造:

1.均質機。

2.預熱設備。

3.濃縮設備。

4.冷卻設備。

5.調合處理設備。

6.牛乳幫浦。

7.空罐清洗及殺菌設備。

8.奶水及煉乳自動裝罐封罐機。

(三)乳粉製造:

1.牛乳幫浦。

2.乳脂肪分離機。

3.均質機。

4.貯乳槽。

5.乳液預熱設備。

6.濃縮設備。

7.乾燥製粉設備。

8.集粉處理設備。

9.乳粉貯槽。

10. 添加物混合設備。

11. 空罐殺菌、清潔設備。

12. 乳粉自動充填、封蓋設備。

13. 即溶奶粉相關設備。

(四)醱酵乳製造:

1.牛乳幫浦。

2.乳脂肪分離機。

3.醱酵液調和槽。

4.醱酵槽。

5.均質機。

6.稀釋調合設備。

7.洗瓶機及裝瓶機、或紙器包裝機、或其他容器包裝設備。

8.菌種管制設備。

9.成品低溫(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貯存室。

(五)乳粉調配:

1.空調設備(調配及包裝場所必備)。

2.真空吸塵設備。

3.充氮設備或脫氧劑等同等設備替代之。

4.檢重機。

5.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6.空罐殺菌或清潔設備。

7.乳粉自動充填、封蓋設備。

8.秤量設備。

9.攪拌混合設備。

10. 篩粉機。

11. 儲粉設備或容器。

二、檢驗設備:

(一)微生物檢驗設備。

(二)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三)體細胞數測定設備。

第 14 條

食用油脂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溶劑廠應有防爆裝置、滅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備。

二、內包裝室:生產小包裝(三公斤以下包裝)產品工廠,應獨立設置內包裝室,並裝設紗窗、紗門或空氣簾、空氣清淨器相關設備,必要時設置殺菌裝置。(無生產小包裝者得免設置)。

三、動物性油脂工廠應設有攝氏零度以下之凍藏庫。

四、各種食用油貯槽宜為不銹鋼材質,並有原料貯槽或原料儲存專區及成品貯槽。

食用油脂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大豆油工廠:

1.原油煉製廠:

(1)篩別機。

(2)乾燥機。

(3)粉碎機。

(4)壓扁機。

(5)烘焙機。

(6)提油機(附 Miscella 蒸餾器、脫脂粕之脫溶劑器、溶劑蒸氣回收器)。

2.精製油煉製:

(1)精製大豆油工廠:

離心分離機。

脫色相關設備。

壓濾機。

真空幫浦。

預熱相關設備。

脫臭相關設備。

冷卻相關設備。

(2)大豆沙拉油工廠:同精製大豆油工廠,另宜設置冷凍室、脫臘設備及氮氣充填設備。

(二)動物油脂工廠:

1.熱炸法原油煉製廠:

(1)切(碎)肉機。

(2)炸油鍋。

(3)油壓機。

(4)冷卻槽。

2.精製動物油脂廠:同精製大豆油工廠。

(三)人造奶油(Margarine) 、脂肪抹醬(Fat spreads) 及烤酥油(Shortening)工廠:

1.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

(1)同精製大豆油工廠。

(2)乳化槽(間接加熱式)。

(3)殺菌設備。

(4)急冷捏和機(附設冷凍機)。

(5)計量器。

2.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同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

二、檢驗設備:

(一)原油煉製廠:應能化驗酸價等項之儀器、器具及化學藥品外,另應購置秤量器、乾燥箱及乾燥器。

(二)精製油煉製廠:除應具備原油煉製廠檢驗設備外,尚應能化驗碘價、過氧化價及顏色等,其主要設備如下:

1.顏色測定器。

2.秤量器。

3.恆溫箱。

4.乾燥箱。

(三)溶劑提油廠應購置溶劑殘留測定器。

(四)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

1.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應具有精製油煉製廠檢驗設備外,尚應能檢驗融點、凍點、大腸桿菌、雜菌、含皂份等項,其主要設備如下:

(1)細菌培養、檢驗設備或其快速試驗器材(器具、儀器或設備)。

(2)無菌室、無菌箱或微生物培養室(烤酥油工廠得免設置)。

(3)融點、凍點測定裝置。

2.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同本款第一目原油煉製廠檢驗設備之規定及本款第四目之一之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檢驗設備(1) 至(3) 之各種設備。

第 15 條

脫水蔬果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水分或水活性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

脫水蔬果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蔬菜工廠:

1.洗滌機。

2.殺菁機。

3.除頭尾機。

4.切條或切片機。

5.熱風、冷凍或其他乾燥設備。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7.包裝設備。

(二)果實工廠:

1.去皮器具。

2.除芯器具。

3.批次糖漬設備或連續糖漬設備。

4.洗滌機或容器。

5.切角機。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8.殺菁機。

9.熱風、冷凍或其他乾燥設備。

10. 包裝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

(三)pH測定器或試紙。

(四)灰分測定裝置。

(五)乾燥箱。

第 16 條

餐盒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原料處理場。

(二)加工調理場。

(三)冷凍庫、冷藏庫。

(四)包裝場所:產品之配膳包裝應有獨立或專用之場所與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微生物檢驗設備。

(二)一般品質檢驗設備(測中心溫度之不銹鋼探針溫度計及餘氯測定器或試紙等)。

餐盒食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洗米煮飯設備或其他主食加工設備。

二、切菜切肉機及專用刀具。

三、煎、煮、炒、油炸等烹飪設備。

四、輸送帶或不銹鋼調理台。

五、食品器具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六、刀具砧板保管箱設備。

七、洗滌(熱水或蒸汽)設備。

八、加工調理場在發生蒸汽、熱氣、煙臭或油炸等油脂加熱處理之機器或設備上應裝設排氣罩裝置(含抽油煙設備)。

九、包裝作業場所應有空氣過濾及換氣設施。

十、成品應有適當之運送設備及運送專用車輛。

第 17 條

速食麵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麵條製造設備。

二、連續式油炸設備或蒸麵乾燥機。

速食麵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鍋爐。

(二)蒸煮機。

(三)冷卻設備。

(四)包裝設備。

(五)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水份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

(三)粗脂肪測定設備。

(四)油脂性質檢驗設備(含水份、酸價、過氧化價、碘價、總極性化合物等)。

第 18 條

食品添加物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味精工廠

(一)基本設施:

1.應具備從基本原料至結晶味精一貫作業之整套設備(包括原料處理場、發酵工廠、麩酸工廠、精製工廠及包裝室等)。

2.自結晶罐排出之味精中間製品,應以密閉式之脫水機、輸送機、乾燥機、篩選機等連貫設備完成作業。

3.微生物培養室及設備。

4.包裝室,其設施應符合本標準第六條相關規定,包裝室外應有洗手設備。

(二)檢驗設備:

1.麩酸測定器或自動化學分析儀。

2.秤量器。

3.pH 測定器或試紙。

4.總氮測定裝置。

5.氨基態氮測定裝置。

6.微生物檢驗設備。

二、除味精工廠外之食品添加物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秤量器(感度在一毫克以下)。

(二)pH 測定器或試紙。

(三)水分測定器。

食品添加物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

一、味精工廠之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顯微鏡。

(三)水分或水活性測定設備。

(四)保溫箱。

(五)乾燥箱。

(六)光電比色計。

(七)粒度篩別機。

(八)菌體量測定器。

二、除味精工廠外之食品添加物工廠:

(一)生產設備:

1.粉碎機。

2.篩粉機。

3.混合或煉合機。

4.乾燥機或乾燥箱。

5.噴霧、送風、乾燥設備。

6.集粉處理設備。

7.攪拌及混合設備。

8.過濾設備。

9.加熱反應設備。

10. 濃縮設備。

11. 電解設備。

12. 溶解設備。

13. 儲存設備。

14. 充填設備。

15. 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二)檢驗設備:

1.光電比色計。

2.氣相層析儀。

3.液相層析儀。

4.分光光度計。

5.微生物檢驗設備。

6.比重計。

7.原子吸收光譜儀。

8.濁度計。

9.導電度計。

10. 比旋光度計。

11. 折射計。

第 19 條

本標準第八條至第十八條專業食品工廠未設應具備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者,應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文章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廠房設計法規重點?2024/01/01發佈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室 (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 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 (含廚房) 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本編第一條第三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第二百七十五條 工廠類建築物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

第二百七十六條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第二百七十七條 (刪除)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

第二百七十九條 倉庫或儲藏空間設於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應設置專用載貨昇降機。

第 二百八十 條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2024/01/01發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章之登記事項,加速工廠申辦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廠地

  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前項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依經濟部訂定之認定標

  準為準。

  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並依本法申請工廠

  登記者,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工廠登記、變更登記、歇業及抄錄資料作業流程如附表一,流程

  說明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四、申請工廠登記、變更登記、歇業及抄錄資料等審查作業原則如下:

    (一)審查所附書件、規費是否齊備,並核對申請人身分,符合後依相

        關法令審查書件內容。

    (二)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區域計畫地區或產業

        創新條例土地工廠登記承辦人審查表(如附表三)或興辦工業人

        申請利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區域計畫地區或產業創新條例土地

        工廠變更登記承辦人審查表(如附表四)之審查項目辦理審查。

    (三)工廠負責人應切結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安裝完竣,得從事物品製

        造加工業務,及知悉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之規定。

    (四)利用歇業或註銷之工廠申請工廠登記,涉及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

        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加工、儲存使用者,應加會建

        管機關審查是否符合使用執照核准用途及經消防機關勘查合格。

    (五)工廠變更增加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涉及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

        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加工、儲存使用者,應經消防法

        規定之消防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查工廠消防設

        備,並出具符合規定證明文件。

    (六)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查詢許可、核可或合

        格證明文件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准辦理。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者,由本府開立一次告知單並函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請。

圖表附件:附表三.odt

附表四.odt

切結書.odt

 

五、申請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現場會勘:

    (一)從事較高風險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或化學

        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定有設廠標準之食品、化妝品、藥物、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

        藥、農藥、酒產製或菸產製等工廠。

    (三)工廠地點位在水源、水質或水量保護區者。

    (四)應進行交通衝擊影響評估之預拌混凝土製造工業、瀝青混凝土製

        造工業或砂石製造工業等工廠。

    (五)利用未領有合法建物使用執照之舊有房屋作為工廠者。

    前項以外之其他一般製造業別之工廠登記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

    有現場會勘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現場會勘應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召集地政、建築、消防、衛生、水務、

    水土保持或環保等相關機關本各權管法令為之。




文章出處:桃園市政府

 
工廠註銷登記 應備以下資料文件2024/01/01發佈

服務說明:工廠註銷登記

申請方式臨櫃:

臨櫃或郵寄

郵寄:

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

應備證件



1.工廠註銷登記申請書

2.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

交付方式臨櫃或郵寄

處理期限7日




文章出處:桃園市政府
工廠變更登記 應備以下資料文件2024/01/01發佈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增減廠地或建築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廠地位置圖、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及建築面積計算表。

3.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可由系統查調,免由申請人檢附。)

4.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5.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可由系統查調,免由申請人檢附。)

6.增加產品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7.變更工廠負責人者,應檢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應檢附在台設定居住所證明文件。

8.自來水費收據影本。

9.增加產品種類者,如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10.規費:郵局匯票抬頭為「桃園市政府」,金額3000元。

11.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

12.切結書




文章出處:桃園市政府
工廠設立登記 應備文件資料2024/01/01發佈

1.工廠登記申請書。

2.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

3.廠地位置圖、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4.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可由系統查調,免由申請人檢附。)

5.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6.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應檢附在台居留證明文件。

7.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8.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9.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10.規費:郵局匯票抬頭為「桃園市政府」;金額5000元。

11.工廠登記切結書。




文章出處:桃園市政府
持臨時工廠登記雇主請注意!109年6月2日前申請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才可聘僱移工2024/01/01發佈

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自109年3月20日起2年內原持臨時工廠登記者,應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原臨時工廠登記效期到109年6月2日止,勞動部表示原持臨時工廠登記的製造業雇主需依規定於109年6月2日前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才可以繼續聘僱移工,勞動部並於日前已通知目前持臨時工廠登記仍有聘僱移工的製造業雇主依規定取得或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持臨時工廠登記聘僱移工雇主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為有效管理未登記及低汙染之工廠,立法院業於108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自109年3月20日施行,規範低汙染的未登記工廠及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原持臨時工廠登記的製造業雇主後續申請移工時,應具特定工廠登記,或具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1條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證明文件,才可辦理移工申請。



109年6月2日前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可繼續聘僱移工



勞動部呼籲原本持臨時工廠登記有聘僱移工的雇主,應於109年6月2日(含)前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才可繼續聘僱移工,自109年6月3日起,勞動部將於彙整各地方政府資料後,對於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未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雇主,立即辦理廢止聘僱許可作業,同時不再受理申請。



有關雇主對於製造業移工申辦方式有任何問題,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查詢。

工業單層廠房的建築設計,也是建築師不可忽略的設計理念2024/01/01發佈

工業單層廠房的建築設計,也是建築師不可忽略的設計理念,環氧樹脂地坪漆含有MDA、TDI等致癌物質,大理石、瓷磚還有輻射性。室內設計和裝修怎麼辦?拋光混凝土金鑽磨石就能搞定一切,遠離裝修毒害。新型水磨石金鑽磨石集地面、牆面和造景設計於一體,強調室內設計的自然化、藝術化、技術化和個性化,注重水泥新型材料的廣泛應用,防火、防水、節能、隔聲、抗震,滿足建築工業化及建築綠色化的要求,滿足現代人士對生命和健康的敬畏,施工方便,易於操作,可預製也可現場澆制,整體無縫,純水泥製造,抗壓抗滲,耐腐蝕耐摩擦。工業單層廠房的建築設計,也是建築師不可忽略的設計理念。



現在各行各業的設計對人性化以及實用性的需求越來越高,我們在設計單層廠房的時候也需要考慮到這些方面的要求,這樣才能保證我們設計的優越性。對單層廠房建築設計要求也越來越高:首先要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合理設計廠房的平面;其次要考慮其構造方案以及綜合處理天然採光、自然通風等方面;最後還需要達到廠房的內部空間與周圍建築物的合理運用。



工業單層廠房的建築設計,也是建築師不可忽略的設計理念,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出煙、熱、粉、塵、有毒氣體、噪聲或振動等對健康十分有害的廠房,或是要求具備恆溫、恆濕、防塵和無菌等嚴格的生產技術條件的廠房,這些因素需在建築設計中力求給予完善的解決。L形、Ⅱ形和Ⅲ形等平面形式可以改善車間的通風及衛生條件,解決車間內的高溫和煙塵大等問題。



一、柱網選擇



1、廠房承重結構在平面排列時所形成的網絡稱為柱網。柱網是由跨度和柱距組成,跨度和柱距的尺寸標定是根據統一化定位軸線的規定劃定的。



2、柱網尺寸的選擇,根據生產工藝、建築材料、結構形式、施工技術水平、經濟效果以及提高建築工業化程度的建築處理和要求等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



3、跨度尺寸的確定。跨度尺寸是根據設備大小和布置、加工部件運輸時所需的空間、生產操作及檢修所需的空間等因素確定的。同時,跨度尺寸也按統一模數確定。目前國內常用的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排架結構體系的單層廠房中,跨度等於或小於18 m時採用3m倍數,大於18 m時採用6m的倍數。除工藝布置有明顯優越性者外,一般不宜採用21、27和33 m等跨度尺寸。



4、柱距尺寸的確定。6m柱距是單層廠房基本的柱距。與6m柱距廠房配套使用的屋面板、吊車梁和牆板等構、配件,積累了較成熟的設計、施工和製作經驗。由於工藝布置的需要,9m柱距曾經得到應用。但需獨自成立系統,配套相應的屋面板、牆板和吊車梁等構配件,增加了構配件的類型。12 m柱距或者6m與12m柱距同時混合使用,近來已在冶金和機械等廠房中逐漸推廣,12 m柱距的主要特點是有利於工藝布置,綜合技術經濟效果好。



二、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的處理



1、單層廠房的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要通過廠房圍護結構(外牆和屋蓋)上的門窗和天窗等洞口來組織。因此,在剖面設計時,必須合理選擇天然採光方式,組織好自然通風,使廠房內部勞動條件良好,以提高勞動效率和保證產品質量。



2、天然採光方式的選擇。單層廠房通常採用側面採光、頂部採光和上述兩種結合的綜合採光三種方式。採光口的大小,根據車間的視覺工作特徵,通過採光計算確定。



3、自然通風的組織。自然通風是利用室內外空氣的溫度差所成的熱壓作用和室外空氣流動時產生的風壓作用使室內外空氣不斷交換。它和廠房內部狀況(散熱量和熱源位置等)及當地氣象條件(溫度、風速、風向和朝向等)有關。設計剖面時,要綜合考慮上述兩種作用,妥善地組織廠房內部的氣流,以取得良好的通風降溫效果。



4、熱加工車間適宜利用熱壓來組織自然通風。熱壓作用下的自然通風,通風量主要取決於室內外的溫度差和進、排風口之間的高度差。在廠房同樣的散熱量和進、排風口面積的條件下,若能增大進、排風口之間的高度差,便可提高廠房的通風量。



以上就是工業單層廠房的建築設計,也是建築師不可忽略的設計理念的全部內容。建築設計的發展需要我們大家在一點點的進步中發展,特別希望大家能夠重視的就是在設計中,我們要結合當地的經濟、文化、城市規模、自然條件的多種因素進行考慮,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




文章出處:https://read01.com/6GN3MO2.html#.Y7POD3ZByUk
單層廠房和多層廠房的設計區別2024/01/01發佈

對於廠房裝修,從廠房結構來看,主要分兩種:單層廠房和多層廠房。其中多層廠房是從單層廠房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具有利於安排豎向生產流程,管線集中,管理方便,占地面積小等優點。具體來說,這兩種廠房裝修結構有以下不同的設計施工要點。



一、單層廠房裝修的設計要點



1. 廠房高度的確定(無吊車廠房和有吊車廠房)



① 無吊車廠房的柱頂標高通常是由最大生產設備的高度,以及使用、安裝、檢修時所需要的淨高決定的。通常不低於3.9m,柱頂標高應該是300mm的整數倍,如果是磚石結構承重,則取100mm的整數倍。



② 有吊車廠房的柱頂標高應按圖中所示的方法計算得到:



根據《廠房建築模數協調標準》規定,鋼筋混凝土結構柱頂標高H應為300mm的整倍數,軌頂標高H1為600mm的整倍數,牛腿標高也應為300mm的整倍數。



2. 室內外地坪標高的確定



廠房室內外地平高度,在廠區總平面設計時即可確定。室內外高差一般為100~150mm,並在室外入口處設置坡道。地形相對平坦的廠房可在整個廠房內只取一個標高,即相對標高可以定為+0.000。



3、廠房高度的調整:



① 若廠房所採區域高低不齊,應採取措施提高低跨高度,變高低跨為等高跨:在採暖和不採暖的多跨廠房中,當高差值≤12m時,不宜設高度差;在不採暖的廠房中,當一側僅有一-低跨且高差≤1.8m時,也不宜設置高度差。



②降低廠房裝修高度的方法:高大設備布置在兩榀屋架之間,或者當廠房內部有高大設備或有高空間操作需求的工藝環節是,降低局部地面標高。



4. 設備管道的設計布局



管道的布局排列應有組織、有秩序,設備的選擇上儘量選擇體型優美、色彩適宜的工具機及其他輔助設備。同時結合室內建築條件進行合理布局,規律中追求協調統



二、多層廠房裝修的規劃設計



1. 多層廠房平面的布局



多層廠房的底層,多用於布置對外運輸頻繁的原料粗加工、設備較大、用水較多的車間或原料和成品庫;頂層則多用於布置面積較大車間(例如加工裝配車間);其他各層根據生產線作出安排,各層間主要依靠貨梯連繫,樓梯宜靠外牆布置。



多層廠房的平面布局常見的是 :



①內廊式不等跨布置,中間跨作通道 ②等跨布置,適用於大面積靈活布置的生產車間。



2. 多層廠房的層高一般為4~5米,或者為了更充足的自然採光,可設為6米,但要綜合考慮設備和懸掛運輸機的整體高度。



3.多層廠房的結構建設: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體系



預製、或現澆



上述二者相結合



⑤ 無樑樓蓋體系,如升板等類型。



以上即是關於單層廠房裝修和多層廠房裝修的設計要點,工廠裝修之建築設計規範要點可點擊此處獲取。掌握了兩種廠房的設計規律和方法,可最大限度地發揮廠房空間的作用,降低廠房建設成本的同時提高生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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