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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可申請工廠資料抄錄?2024/01/02發佈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規費向本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



二、另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規費相關規定: 1.影印:每份新臺幣10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 A3尺寸,每張新臺幣100元。申請影印登記資料另加審查費新臺幣100元。 2.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 3. 查閱: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 4. 抄錄: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00元。




文章出處:新北經濟發展局
何種土地可設立工廠?如何得知?2024/01/02發佈

一、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二、都市計畫區可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得知,都市計畫外區域可從土地登記謄本得知。




文章出處:新北經濟發展局
所購買的廠房欲辦理工廠登記,原址仍有工廠登記時,該如何辦理?2024/01/02發佈

原址之工廠需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或工廠變更登記縮減原址登記廠房面積,申辦方式如下: 一、檢具原(舊)廠之工廠登記證(含附表)【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正本及工廠歇業申請書件或工廠變更申請書件併案辦理新廠之工廠登記。 二、若原舊廠未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可檢送公告廢止申請書件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俟廢止原址工廠登記後,始得辦理新廠之工廠登記。




文章出處:新北經濟發展局
小型工廠可否免辦理工廠登記?2024/01/02發佈

依經濟部102年4月3日發布之「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從事C大類製造業,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及第19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其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未達前揭工廠規模之工廠得免辦工廠登記




文章出處:新北經濟發展局



上一頁中壢工業區 園區簡介-大桃園工業地廠房文章推薦

所購買的廠房欲辦理工
中壢工業區 園區簡介-大桃園工業地廠房文章推薦2024/01/02發佈

設立緣起



政府為促進工業發展,增進地方繁榮,並解決工業用地取得的困難,依據獎勵投資條例,在中壢市內壢地區開發了本工業區,提供給興辦工業人低廉的地價及優良的投資環境,以加速國家的經濟發展。



開發經過



中壢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區)前身為內壢工業區,於民國五十六年由經濟部工業局依據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委託台灣土地開發公司開發為綜合性工業區,至五十八年十二月開發完成,面積為四十三公頃。



內壢工業區開發完成後,為配合工業發展與高速公路之興建,乃於民國六十一年由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籌劃開發中壢擴大工業區,六十二年五月施工,至六十五年底全部開發完成,開發面積三九○公頃,與原內壢工業區併稱中壢工業區,面積共計四三三公頃。



內壢工業區(前身)



開發時間:民國五十六年

完成時間: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

開發單位:台灣土地開發公司

開發面積:四十三公頃

性 質:綜合性工業區

開發依據:獎勵投資條例



中壢工業區



開發時間:民國六十二年

完成時間: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

開發單位:榮民工程處

開發面積:三九○公頃(共計四三三公頃)

性 質:綜合性工業區

開發依據:獎勵投資條例



地理交通



1.中壢工業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北界中山高速公路,並設有交流道,對外交通便捷。

2.南臨縱貫公路,距中壢市區(火車站)約三公里,離台北市約三十公里。

3.距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大溪交流道亦僅約九公里,中正國際機場位於附近,是一個地理位置極佳的投資環境。



【大眾運輸】



1.搭火車至中壢火車站後,可至桃園客運公車總站搭乘711桃園客運往林口長庚醫院至土地宮(吉林路口)下車,步行7分鐘550公尺,至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

2.搭火車至內壢火車站後, 搭乘208統聯客運往高鐵桃園站至大塚製藥下車,步行3分鐘230公尺,至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



公共設施



1.道路:區內道路總長22754公尺

2.路燈:全區共454盞

3.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管線總長34508公尺

4.雨水下水道系統:

(1)雨水管線總長47342公尺

(2)大排水溝總長7239公尺

(3)箱涵全長2849公尺

5.自來水給水系統:每日最大供水量45000立方公尺,尚足以供給區內廠商需水量。

6.電力供應系統:工業區內有變電所三座,配電供應能力46.5萬千瓦。

7.焚化爐:工業區內設有桃園縣南區焚化爐(欣榮股份有限公司),每日處理量1,350噸。

8.綠帶:

(1)本區綠帶面積2.8297公頃,每一道路兩側人行道規劃栽植行道樹,不同道路栽種不同樹種,目前生長茂盛、綠意盎然,己成為員工工餘休憩之重要處所。

(2)本區行道樹共7,054棵。



設廠情形



(一)一般設廠狀況:



(一) 本區廠商共計597家:目前生產中540家,面積273.8207公頃,建廠中22家,面積11.6534公頃,未建廠15家,面積3.4458公頃,歇業20家,面積5.3396公頃。



(二) 其中食品製造業33家,飲料製造業3家,紡織業30家、成、服飾品製造業3家,木竹製品製造業3家,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6家,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1家,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2家,化學材料製造業10家,化學製品製造業33家,藥品製造業12家,橡膠製品製造業6家,塑膠製品製造業25家,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3家,基本金屬製造業25家,金屬製品製造業46家,電子零件組件製造業116家,電力設備製造業32家,機械設備製造業90家,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24家,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2家,家具製造業2家,其他製造業6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30家,批發業17家,零售業4家,住宿服務業1家,未分類其他服務業32家。



土地配置與租售



本區設廠用地二九四公頃,公共設施及綠地九五公頃,標準廠房及專業辦公大樓用地有二公頃餘,住宅社區用地四二公頃,總面積四三三公頃。



(一)標準廠房及專業辦公大樓租售狀況:



(一)本區於吉林路設標準廠房專區,分A、B兩棟,每棟32單元,每單元含公設面積共692平方公尺,以出租及出售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從事製造、加工或研發檢測等使用。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榮民工程公司辦理出售業務,本中心辦理出租業務。



民國八十九年政府為振興經濟、擴大內需,由經濟部核定A棟廠房以出租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八十九年二月開始公告出租。由於出租成效良好,同年九月將B棟未出售之16單元核定出租,擴大出租範圍。



截至目前為止,A棟已出租22單元、出售10單元,B棟已出租2單元、出售26單元、未出租4單元。



(二)本區於吉林路除有標準廠房A、B棟外,另設有C棟專業辦公大樓共28單元,每單元含公設面積約600平方公尺,以出售方式提供廠商使用,截至目前為止共出售12單元。



工業區與地方鄰里



為落實敦親睦鄰工作,實質回饋地方,服務中心與廠商聯誼協進會每年均提撥獎助學金,獎助員工子女及內定國小績優學生及貧困學童,並配合本區社會教育工作教站、地方社團舉辦各種公益活動,藉以建立良好溝通管道,適時撫平紛爭。



本區廠商僱用員工時均以鄰近居民優先錄用,以創造地方居民就業機會,增進地方繁榮,並可縮短員工上下班之時間,減少意外事故發生。



廠商聯誼



會長主持會務,定時召開大會及委員會議,討論並執行公益事項。協進會並委請保全人員,負責全區夜間巡邏工作,每天定時定點巡察並配合警方做不定時之偵防工作,協助維護工業區之安全。




文章出處:經濟部
有那些行業不需辦理工廠登記?2024/01/01發佈

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 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綜上,像洗衣業、汽車維修業,或其他如從事單純包裝、分裝業務者,均不須辦理工廠登記。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經濟局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2024/01/01發佈

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五)從事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業務。

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第 4 條

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非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者,應於其修正施行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辦完成之。

第 5 條

因第二條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修正,致已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之認定標準非為工廠範圍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但應於作成行政處分前,給予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第 6 條

因第三條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前項業者未完成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前,該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仍有效力,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管理之。

主管機關知悉第一項情形時,得通知業者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文章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工廠登記 問答集2024/01/01發佈

1.「工廠」是否均需要辦理登記?



☞是的,除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凡符合「工廠」定義者,在工廠設廠完成後,均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申請登記。



2.工廠規模達到多少才需要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依據經濟部101年12月13日經中字第10104608090號令修正發布「工廠從事物品製造 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三條條文,本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2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1、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



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2、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上開為已達應辦工廠登記之規模。)



3.有那些行業不需辦理工廠登記?



☞ 像西服店、豆漿店、魚丸店、小吃店式之糕餅店、冰果店、銀樓業、洗衣業、汽車維修業,其他如從事單純包裝、分裝業務或修理業務者,毋須辦理工廠登記。



4.「工廠」原則採一次登記制,惟在何種情形下,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



☞ 1.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如: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廠許可.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檢驗試劑產品 .藥物製造. 食品業者………等。 

2. 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經其許可者。 

3. 依據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工字第10004602690號公告: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生效。



5.「工廠」有那些情形,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1.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2.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3.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 

4.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者。 

5.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者。 

6. 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者。 

7.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者。 

8.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者。



6.工廠登記申請書之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如何填寫 ?



☞ 工廠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之填寫方式,請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版(100年3月)製造業行業名稱及定義填寫,產業類別請填寫中類(2碼),主要產品請填寫小類(3碼)。



7.未登記工廠定義為何 ?



☞ (1).「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A.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視為製造業。 

B.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50㎡以上。 

C.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2).依前開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即為未登記工廠。



8.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有何好處?與一般登記工廠是否相同?



☞ (1).暫時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如於農地設置工廠)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如農舍改作工廠使用)之限制 ,於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如勒令停工、按次處6-30萬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規定 。 

(2).補辦臨時登記工廠,除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應予限制外,原則准照一般登記工廠。



9.工廠為什麼沒有所謂地址變更?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依此,遷移新址之工廠,須重新辦理審查,以符合都計、建管、環保、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10.工廠登記核准後為什麼沒有工廠登記證?



☞ 立法院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並經總統99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準此,自99年6月4日起,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工廠各界人士或有關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網址



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25



11. 何謂工廠管理輔導法所規範工廠 ?



☞ 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相關定義分述如次: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另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 

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1)屠宰業(2)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3)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4)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三、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妝品、藥物、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菸)。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



12.工廠可於何種建築物用途設廠?



☞ 本府工務局使管科所發之建物使用執照,其建物用途所載為工廠或廠房等用途,才可供設廠使用;另舊有合法房屋之認定須檢附接水、接電證明及戶籍遷入謄本、房屋設籍課稅證明等四種合法房屋證件之一。



13. 工廠生產那些產品,需先取得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始得申請工廠登記 ?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藥品、醫療器材、菸酒及度量衡…等



14.那些行業於申請工廠登記前應先取得環保許可文件?



☞ 工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惟其是否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亦須由環保單位認定,故目前所有行業之工廠於登記前均須取得環保單位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15.一址可否登記一家以上工廠?



☞ 同址可設一家以上工廠,惟須有明確區隔及獨立出入口,其隔間、消防及出入口之設置,仍須符合建管相關法令。



16.小規模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得否辦理工廠登記 ?



☞ 有關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雖未達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即作業場所廠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及廠房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暨熱能未達2.25瓩。),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另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99年6月4日起】



17.『工廠』應申請登記而未辦理,會受到什麼處罰?



☞ 符合『工廠』定義,但未依法申請登記者,主管機關會令行為人停工,並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再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18.『工廠』有那些情形,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



☞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二) .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三) .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 

(四) .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者。 

(五) .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者。 

(六) . 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者。 

(七)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者。 

(八) .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者。



19.有工廠登記一定也要有公司或行號登記嗎 ?



☞ 因為從事製造加工一定會有營利行為,所以有工廠登記一定要公司登記(公司組織適用)或商業登記(行號組織適用)。



20.公司或行號登記與工廠登記不在同一縣市可以嗎 ?



☞ 可以。 

公司或行號登記地點為對外營業之據點,工廠為僅供廠房使用, 不對外營業。



原文網址: 工廠登記 問答集-竑達會計師事務所-工廠工商登記、新北會計師簽証 https://www.cpam.com.tw/product-15.html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絡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文章出處:原文網址: 工廠登記 問答集-竑達會計師事務所-工廠工商登記、新北會計師簽証
工廠 維基百科的定義2024/01/01發佈

工廠,也叫製造廠或生產工廠是一個工業場所,通常是由幾個充滿機器的建築物組成的綜合體,在那裡工人製造產品或操作機器將每個產品加工成另一個產品。它們是現代經濟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大多數商品都是在工廠里製造或加工的。



工業革命期間,由於資本和空間需求對家庭手工業或作坊來說太大,機器的引進導致了工廠的出現。早期的工廠只有少量的機器,比如一兩頭紡紗機,以及不到12名工人,這些工廠被稱為「美化車間」。[1]



大多數現代工廠都有大型倉庫或類似倉庫的設施,其中包含用於裝配線生產的重型設備。大型工廠往往位於多種交通方式的交匯處,有些工廠有鐵路、公路和水上裝卸設施。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通常把工廠建築稱為「棚屋」(英語:Shed)。[2]



工廠可以生產個別產品,也可以生產其他產品的材料,如化學製品、紙漿和紙張或成品油。製造化學品的工廠通常被稱為化工廠,它們的大部分設備——罐、壓力容器、化學反應爐、泵和管道——都在室外,從控制室操作。煉油廠的大部分設備都在室外。



離散產品可能是最終產品,或在其他地方製造成最終產品的零部件和組件。工廠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得零部件,或者用原材料製造零部件。連續生產工業通常使用熱能或電能,將原材料流轉化為成品。




文章出處:維基百科
『工廠』的定義是什麼?2024/01/01發佈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依據經濟部102年4月3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10204601780號令修正發布,本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2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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