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二)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五)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六) 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
(七)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
(八)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者。
有關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若未達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作業廠房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暨熱能未達2.25瓩。),得免辦工廠登記,惟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另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原則上1址登記1家工廠,惟有明確區隔及獨立出入口,仍可設1家以上工廠,但其隔間、消防及出入口之設置,仍須符合建管相關法令。
不可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故工廠遷址需廢止原工廠登記,並於新址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惟其是否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亦須由環保單位認定,故目前所有行業之工廠於登記前均需取得環保單位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如(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等。
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所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於申設範圍之使用執照所標記用途為工廠或廠房,得供設廠使用;另舊有合法房屋之認定須檢附用水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完納房屋稅捐證明四種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一。
1.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2.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5.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6.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7.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8.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9.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10.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工廠從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C大類製造業者(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如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
(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及第19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其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