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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幼獅工業區 介紹2024/01/06發佈

設立緣起



桃園幼獅工業區乃是蔣故總統經國先生為了幫助青年創業、解決設廠用地取得困難的問題,於民國58年10月指示籌設一個專供青年創業的工業區。



成立時間



本區創建歷經青輔會、經濟部工業局及救國團負責邀請有關單位多次會商,才於61年5月8日順利完成開發工作。



土地面積



工業區的土地面積達61.57公頃。



除高速公路用地佔9.06公頃之外,其餘52.51公頃全部為工業用地。其中,廠房佔地達38.62公頃。



開發經過



1.協助青年創業解決用地取得

2.經-經濟部工業局,經建會,青輔會,救國團,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3.至幼獅工業區開發委員會申請

4.61年5月8日開發完成



地理交通



1.新竹客運(經高榮):中壢往楊梅或楊梅往中壢進入。

2.國道1號高速公路67Km處幼獅交流道進入。

3.國道3號高速公路大溪交流道下轉66號快速道路接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下於67Km處幼獅交流道進入。

4.台一線於楊梅埔心轉縣72號道路進入。



公共設施



1.道路:區內道路總長為17716公尺。

2.雨水下水道系統:包括涵管、箱涵、明渠等,全長15564公尺。

3.自來水給水系統:自來水管線總長24,000公尺,另有2,500噸配水池兩座以調節水量。

4.全區路燈盞數466盞。

5.全區植栽路樹6,182株。



公用事業



郵局、電灣電力公司、變電所、自來水淨水場、中華電信公司、電信機房。



未來展望



1.建立全球資訊網路,掌握各國相對優勢,建立國際觀之經營理念

2.以台灣為中心,結合大陸及東南亞資源,建立國際產業分空體系,推動國際經驗交流。

3.培育國際化、專業化及高素質之經理人才與技術人力,並加強外國語言訓練。

4.推動策略聯盟,進行同業及關聯產業之聯誼及合作交流。

5.實施新市鎮模式的規劃與開發



土地配置與廠商現況



總面積為61.57公頃,各種用地比例如列;建廠用地39.97%,高速公路9.06%,污水用地1.4%,公設用地11.14%。



廠商現況



區內廠商機械類14%、金屬類21%、電子類28%、化工類14%、紡織類14%、製鞋類3%及其他類15%,廠商總數105家。



設廠廠商



埔心牧場、日宏精密、歐亞科技、豪倫電子、福隆、睿華國際、嘉發實業、聖光雕塑、瑞領科技、新記企業、傻師傅食品、隆樺精密工業、揚帆興業、郭元益、健裕實業、美亞鋼管廠、美吾華、東榮科技、奇奕國際、佳和桂科技、西北臺慶科技、如毅物流、地球綜合工業、立多祿工業、禾廣企業、巨圓紙業、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世聯倉運、世堡紡織、六方精機、中航物流、乙丞工業、一陽國際 等等……..105家廠商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海湖工業區(報編未開發工業區) 簡介2024/01/06發佈

設立緣起



本工業區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西北面,台15號公路南側,108號公路以北,行 政區域屬蘆竹鄉坑口村、海胡村,為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小型工業區經按原 核定之1/4800地界圖測計面積,坑口段為72.80公頃,海湖段為89.57公頃, 合計162.37公頃。



地理位置



蘆竹鄉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西北面,東鄰為龜山鄉,東北面與台北縣接壤,南面與桃園市、中壢市相接,西面為大園鄉與桃園國際機場為鄰,西北瀕臨台灣海峽,高速公路於本鄉東側鄉界往南貫穿本鄉新興、中福等村,並在南崁設置交流道銜接,為桃園地區之主要孔道,另闢桃園機場專用道於大竹村,直達國際機場。



自然環境



地質與土壤:區內土壤,位於南崁溪右岸沖積土,屬桃園大圳灌溉區,紅棕或黃棕色土壤,區內之地質皆屬赭山礫,就現有區內大規模開發之建築基地調查,地質在工程上不構成問題。



氣候:本區為於台灣北部,屬北部氣候區。



風向:常年風向為東北風,始於十月,終於翌年三月,持續約半年之久,風力強勁,平均風速3.2公尺/秒,夏季吹西南風,平均風速2.2公尺/秒。



溫度:一年中以七、八兩月最高,約為攝氏27度,一、二月最低,約為攝氏14度,年平鈞溫度則在攝氏21度左右。



雨量:年平均雨量在1500~2500毫米之間,低於全台平均雨量,每年平均降雨日數約140天,夏季雨水較多,但降雨日數則冬季多於夏季,因為冬季東北季風強烈,北部沿海地帶受多量降雨之餘波,故常有少量之雨水下降。



設廠概況



區內廠商: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工廠、 中央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松年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佑龍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力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台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國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宏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海湖廠、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台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湖廠、 建新理化廠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鼎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海湖廠、 川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海湖石膏板廠、 興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桃藝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三通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航太廠、 永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莉偉企業有限公司、 鑫舜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伸申砂心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宇邦企業有限公司蘆竹廠、 廣倫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新韋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盛遠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廠、 福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慧春工業社、 三通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亞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建嘉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榮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瑞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崧傑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喬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欣總興業有限公司蘆竹廠、 美加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芊岡機械有限公司、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億大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蘆竹二廠、 上興鐵工廠有限公司蘆竹廠、 鴻輝精機廠有限公司蘆竹廠、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蘆竹廠、 信翼企業有限公司、 永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大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常青興業有限公司、 華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德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瑋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蘆竹廠、 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良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相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巨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龍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優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賴實業有限公司蘆竹廠、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順昱有限公司蘆竹廠、 菱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祥好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矽卞有限公司蘆竹廠、 常青興業有限公司二廠。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蘆竹區坑口海湖工業區海山中街道路改善工程2024/01/06發佈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26)日下午前往蘆竹區,出席「桃園市蘆竹區坑口海湖工業區海山中街道路改善工程」動土典禮,鄭市長表示,蘆竹海湖坑口工業區報編未完成,過去道路無法受到合理養護,市府為讓路平計畫普及,特別編列3,000萬元經費,進行海山中街約2,060公尺道路養護工程,明(108)年3月完工,完成後將提供居民、廠商及員工更多方便。為提升道路品質,在瀝青溫度、道路厚度、維修孔蓋數量等各方面都採高標準,其中海山東街至海湖北路500公尺道路,也因應貨車往返頻繁,設計為更耐重的混凝土路面。未來市府也會針對海湖地區,提升整體公設品質。



鄭市長指出,蘆竹區海湖坑口工業區報編未完成,成為工業區孤兒,管理機制不佳。在他上任後,要求報編未完成的工業區須納管,目前經濟部工業局正進行最後評估。考量海湖地區道路凹凸不平,對居民與廠商員工皆不方便,市府也編列預算進行道路拓寬與養護,先前已拓寬中圳街,今日則為海山中街養護工程動土典禮。



鄭市長說,「海山中街道路改善工程」道路長度約2,060公尺、寬度10公尺,經費約3,000萬元,完成後除非有緊急性或必要性,否則3年內不能隨意再開挖。配合這次工程,也將自來水、電信、電力、油等管線進行下地作業,其中維修孔蓋僅保留20%,其餘80%將下地。同時,路基坍方也須更換,在作業工程中,瀝青溫度須達150度、道路須鋪設2層各5公分,如此才能承載重車或貨車,以高標準提升道路品質。



鄭市長也說,工程路段當中,海山東街至海湖北路重車出入頻繁,因此這段500公尺道路設計為混凝土路面,將於路基加入鋼筋混凝土,藉此提高道路的耐重性,也確保道路品質與使用年限。



鄭市長提到,在桃園升格第一年,桃園路平滿意度僅約3成,市民對於道路品質不滿意,連續4年來,市府每年投入道路改善預算皆超過10億元,路平計畫持續進行,蘆竹區整體道路品質已提升許多。



鄭市長提及,市府針對海湖電廠、林口電廠提出空污減量要求,其中海湖電廠已明顯改善,林口電廠也加裝許多污染防治設備。今(107)年5月,市府與林口電廠達成協議,電廠須將蘆竹、大園地帶納入空污模型,並將資訊透明化,以供市府稽查。



鄭市長談到,海湖地景公園也將逐步增加設施,充分使用舊南崁溪廢河道,以做為休閒運動使用,讓居民更方便。同時將增加當地海湖地區回饋金,強化地方推動社會福利、環保活動及社區節慶活動。




文章出處:桃園市政府新聞處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修正簡介2024/01/06發佈

壹、緣起



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工業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係民國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新增條文,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為具體落實,於89年8月11日發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回饋金之收取時機、條件及標準等作業程序予以規範。訂定相關各項繳交標準之執行規定,作為訂定統一性回饋標準之依據。



嗣因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容迭有修正,致本辦法原有規定有所不足或需相應修正,且以往採取法令解釋方式處理,有待納入條文中正式規範,本會除彙整各界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之相關規定意見外,並向縣市政府了解實際運作與問題,經主動修正相關條文,降低回饋標準,以因應經濟發展之需要。



貳、重點說明



該辦法本次之修正,經於93年11月15日公告,修正條文計七條,包括將變更為交通用地使用之類別予以區分,並依據使用性質修正回饋金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變更為宗教建築、農(漁)業產銷設施及休閒農場使用之回饋金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各縣市撥交回饋金之繳交時機與未設置縣市農業發展基金者之回撥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茲將其中重點部分說明如下:



一、低休閒農業變更為住宿、餐飲設施使用之繳交標準,由原先之12%大幅度降低變更標準為當期公告現值之3%,另外就變更為農業產銷設施,如屠宰場等使用者,也由原先之5%調降為同樣之3%標準,此標準之修正,將有助於農民辦理農業轉型過程中,開發辦理多目標農業使用之土地投資,提高整體農業經營績效。



二、修正非農業部門建設之繳交標準,如配合公共建設增設交通設施之回饋標準,又如大幅度降低民間申請農業用地作為道路使用之標準,由原先之12%調降為5%;甚至將符合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者,繳交標準降低至3%,屬象徵性之收取,將可具體回應民間業者對此類變更案件之相關訴求,以具體回應因經濟發展有所變動,或因應實際發展需要,需作合理檢討者,作適度之修正。



參、結語



為配合各項實際發展需要,本辦法執行以來業經2次主動修正,降低回饋金標準,以合理鼓勵各項產業建設之推動。本次為積極促進農業部門建設,檢討調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標準,以降低農業部門或其他部門建設之投資成本,將有助於農業產業部門之投資建設。另也將持續配合各項法規之修正,進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標準之檢討,使農業用地變更產生之利益合理回饋至農業發展與建設,但同時並不造成各項建設之阻礙。



附件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者外,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一、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5為計算基準。



二、因開發遊樂區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四十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三、 因開發供汽車駕駛訓練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0為計算基準。



四、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五、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六、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古蹟保存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為計算基準。



七、農業用地變更為前六款以外之其他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第三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但變更作為古蹟使用者,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計算之。



第四條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



一、變更供加油(氣)站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二、變更供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之百分之60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12為計算基準。



三、變更供農(漁)業產銷設施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四、變更供休閒農場使用者,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



五、變更供前四款以外之事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申請人,所應繳納之回饋金,應於下列時限繳交:一、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二、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變更時繳納。 回饋金之繳納金額,以新台幣計算至元為單位。



第六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立之農業發展基金。



第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前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後設置者,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自設置當月起收取之回饋金。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文章出處:行政院農委會農業全球資訊網

 
工業區農牧用地(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設廠辦理流程2024/01/06發佈

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申請核定計畫:



申請書件經主管機關受理邀集地政、農業、環保、工務、水利、建管及相關單位會同實地勘查並審查。



二、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並發予核定函。



三、申請人檢附核定函,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地政局申請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四、申辦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檢件申辦工廠登記。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海湖工業區 報編未開發工業區 農牧用地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回饋金多少?2024/01/06發佈

蘆竹海湖工業區為合法工業用地,設廠均依法管理:



海湖工業用地為早期民70年依「獎勵投資條例(80年1月30日廢止)」,編定之工業用地,全台灣約有近50個類似的報編未開發園區,當年因法令未及完備,因此,公共設施不如現今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產業園區,惟仍屬「合法」可設廠用地,並區內廠商必須依照環保、建管、消防、經發等相關法令管理,市府各機關均依法監督管理。



工業區/農牧用地 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回饋金?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



海湖工業區 公共設施/聯外道路?



為改善本工業區內缺乏公共設施及聯外道路,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費用,近4年投入在海湖坑口工業區公共設施已經超過6,482萬元,已完成中圳街、海山中街道路改善。目前計畫推動大有街、中圳街(17巷18巷)道路改善,亦刻正向經濟部申請前瞻計畫經費補助。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標準計量槽及採樣井規範2024/01/06發佈

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 94 年 12 月 13 日工永字第 09400946421 號函辦理。

二、適用型式及對象:

考量公告污水下水道區域內廠商之廢(污)水計價方式、流量大小、廢(污)

水之種類等因素,標準採樣井及計量槽分為下列三種型式:

(一)A 型(詳附件一)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僅使用自來水,依當月自來水用量 8 成折算為當月廢(污)水量。

2、無產生製程廢水,僅排放衛生污水者。

3、如使用其他水源,應裝設流量計,向工業區服務中心申請,並經現場查核認可後,以用水量 8 成折算為廢水量,併前述第一款之廢水量合計為當月廢(污)水量。

(二)B 型(詳附件二)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產生製程廢水與衛生污水者。

2、採用流量計計算其廢(污)水量者。

(三)C 型(詳附件三)適用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使用 A 型之排放水採樣井,因擴廠導致水量增加或其他因素,需採用流量井計算其廢(污)水量者,得以 A 型之採樣井前,增設 C 型計量槽。

2、因廠區土地面積所限無法裝置 B 型之計量槽與採樣井者,可採 A 型與C 型分離方式裝置,應經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

三、材質:

(一)槽體

1、混擬土製,厚度不得小於 10cm。

2、不鏽鋼板製,厚度不得小於 5mm。

3、其他材質應經工業區服務中心認可,始可設置。

(二)三角堰

厚度 2mm 以上之不鏽鋼板製,為標準 90 度之三角堰流量計,流量之刻度應明確標示。

(三)流量計

1、採用型式為電磁流量計、超音波流量計,均可顯示瞬間與累計數值,並應裝設不斷電系統。

2、機械式流量計因易受污染物干擾,除非申請經工業局服務中心依用戶廢(污)水所含污染物特性特性不影響計量值准予裝設,否則不得裝設。

四、欄污設備:

(一)廠區廢(污)水排放至計量槽及放流井前,廠商應自放置欄污設施,並維持欄污設施及欄除物不堵塞流量計與採樣井。

(二)廠商因欄污設備不良或未依規定維持良好狀況,導致溢流,水量減少,採樣水水質不佳之責任由廠商負責。上述之違規情事,經工業區服務中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服務中心逕依下水道法、工業區下水道管理

規章與水污染防制法等規定辦理。

五、廠商之廢(污)水均應依規定收集至計量槽及採樣井後排至污水下水道。擅自安裝管線未流經流量計而排放至雨、污水下水道或承受水體者,由工業區服務中心依下水道法、工業區下水道管理規章、水污染防治法等

規定處理。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所規定工業區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2024/01/06發佈

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一)



允許引進之行業類:

(一) 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

1. 製造業。

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3. 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4. 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5.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6. 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

7. 污染整治業。

8. 洗衣業(據中央工廠性質)。

(二) 引進上列行業者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1. 辦公室。

2. 倉庫。

3. 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 環境保護設施。

5. 單身員工宿舍。

6. 員工餐廳。

7. 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二)



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1. 住宿及餐飲業。

2. 金融及保險業。

3.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4. 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5. 電信業。

6. 產業用地(一)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7. 其他教育服務業。

8. 醫療保健服務業。

9.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變更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



供工業區下列使用:

1. 公共設施:供工業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2. 公用事業設施:提供工業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

3. 公務設施:工業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

4. 文教設施: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2024/01/06發佈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

      他使用分區。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

      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

      臨時使用。



三、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

      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九)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

      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

      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

(十)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

    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

    、開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說明書。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

    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

    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該興辦事業及土地使

    用。



五、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

      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

      營。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

      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

      示支持意見。

(七)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六、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

      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六)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

      之所需用地。

  (七)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

      之所需用地。



七、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

      用地。

(六)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內共同升壓站及儲能設備

      之所需用地。



七之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

        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 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 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一百

          零九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

          動區域。



八、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

    定有限制條件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

    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

    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

 (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

      至少應為一點五公尺。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

      大於一點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

    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性質、工商綜合區、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

        、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

        者:至少二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

        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1)變更作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

          方處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

        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二)一般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工商綜合區、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

        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礦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

        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

        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

       (1)變更作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

          、礦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

          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

        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辦理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

          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但其整體規劃確

          實無法達百分之三十,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

          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

          果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一般農

          業區之配置原則辦理。

      (五)經行政院核定之輔導方案已有訂定相關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

          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者,其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

      少應為一點五公尺。

 



十一、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

      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

      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

      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各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規定,所規劃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其設置區

      位具有隔離效果者,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



十二、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填

      具審查表,明確表達同意與否之審查意見,並隨附於案件之查核意

      見內,審查表格式如附件。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

      區農業用地特性自行調整附件格式,報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其審查項目依都市計畫農業區

      或保護區審查作業規範及相關都市計畫審查規定與程序辦理。



十三、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

      者,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 屬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及

        查核後,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同意。開發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授權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審查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就事業設置是否符

        合產業政策之合理性、必要性,提供評估意見,或具體表達支持

        與否。

   (二) 屬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者,送該府專責審議

        小組審查,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

        管機關審查同意。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後受理之太陽

        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直轄市或縣(市

        )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未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

      模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

      點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經行政院核定之專案,另就申請案規定相關審查程序者,依其規定

      。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

      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

      辦理:

  (一)申請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區、鄉村區、工業區、風景區或河川區

        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

  (二)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

        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變更。

  (三)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申請變更編定為交

        通用地。

  (四)公立公墓更新計畫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



十五、各級農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業用地之變更,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十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

      臨時使用案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時,得免依第十二點規

      定之審查表辦理。



十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審查同意之案件,應於土地完成變更後,

      每半年彙整統計,送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列案備查。



十八、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依

      規定收取審查費。申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需轉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審核者,應檢具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費收據影本。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特定工廠登記案件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應附文件2024/01/06發佈

1、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書及核准函文(監造人簽章及業者蓋大小章)



2、建築物特定工廠登記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申請書(監造人簽章及業者蓋大小章)



3、委託書(業者蓋大、小章)



4、監造人、裝置人證書及結業證書(監造人及裝置人簽名、蓋章)



5、消防安全設備切結書(公共危險物品切結書)(監造人簽章及業者蓋大小章)



6、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監造紀錄表(監造人簽章)



7、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裝置人簽章)



8、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施工監造及測試照片審查表



9、測試照片



10、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應檢附證明文件審查表



11、應檢附證明文件掃描檔



12、消防圖說(各檔名需清楚標示,如:F-01 消防安全設備數量表、檢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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