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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廠用電需要要幾馬力呢?2023/12/04發佈

這是一般找廠房很常被問到的問題:



電力換算單位如下

HP (horse power) 就是馬力, 千瓦 kW = 1000 W

1 HP = 746 W= 0.746 kW




如果購買他人舊廠房原用電800kW,擬以該用電設備繼續使用,如何辦理手續?2023/12/04發佈

供電中之既設用電場所,實際用電人得辦理過戶申請,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如實際用電人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經提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且與原用戶無關者,得按新設用電申請所需用電。



至已暫停全部用電或終止用電契約之用電場所,申請人在規定期限(二年)內得以復電方式申請恢復供電,並辦理過戶手續;如申請人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或用電現場停電已超過二年者,用電人亦得以新設用電申請所需用電。



另因用電現場為契約容量800kW場所,辦理新設用電或過戶申請時依規定須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下用戶側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如欲將廠房電力設備重新調置,是否能無條件將他處之用電遷入本戶?2023/12/04發佈

依據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章第八十一條規定,電力用戶申請遷移全部或一部分用電設備時,線路設置費應按下列方式計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前條規定計收費用。惟所計得線路設置費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無須任何工程者,免計費用。



新址由同一變電所供電。

特定工業區內電力用電之遷移

同一公司或機構之兩廠均為特高壓供電,遷移其間電力用電設備。

經政府輔導遷廠,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輔導遷廠證明文件

符合前款辦理遷移電力設備者,自最近一次遷入(出)日起,遷入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出用電;遷出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入用電。

不符合第一款條件者,按新設標準計收。


如遇停電如何求償?2023/12/04發佈

1.本公司與用戶間有關停電之權利義務係以本公司依電業法第五十條規定擬訂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營業規章為基礎。依該規章第十條規定,本公司與用戶間係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與義務。用戶與本公司之供電契約除另有約定外,以本公司營業規章與電價表、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為內容。



2.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規定,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及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本公司得停止供電,又基於電業不能避免停電之特性,本公司已於同條第三項規定:「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3.就電價結構而言,電價攸關國計民生及產業國際競爭力至鉅,電價之高低與電力公司所負之責任具有互動關係,因此本公司在考量對大眾有利之條件下,訂定合理而便宜之電價。倘少數用戶不能忍受片刻停電者,應另循其他方式解決,例如設置自備發電機或不斷電裝置,或將其損失予以投保。此類對供電品質要求較高之用戶,既與一般用戶同享低廉之電價,如吝於依其需求投資備用電源,卻要求其停電損失完全由本公司負責,則本公司必須將賠償支出計入成本,如此將導致電價提高,而加重全體用戶負擔,實有違公平原則。



4.基於電業發、供電設備之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天然災害影響或供電線路設備因外物、鳥獸碰觸或用戶設備故障等原因引起保護動作,均有可能暫時停電,因此任何電業均無法保証永不停電,故國外如美國、日本、韓國等電業均於其營業規則規定,對電力公司無法控制或不可歸責於電力公司原因之電力中斷,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鑑於停限電將造成用戶用電之不便,為尊重用戶權益,另於營業規章第三十九條訂有停電扣減電費之標準,賠償用戶停電損失。


表燈用戶為何要計收底度費?是否會鼓勵浪費用電?2023/12/04發佈

1.電力供應屬資本密集事業,所提供之電能具有無法大量經濟儲存之特性,為滿足用戶用電需求,電業必須投資適當的供電設備,該項設備一經設置,不論用戶有無用電,均會產生折舊、維護、利息、稅捐…等固定年費用支出,另外用戶申請用電後,也不論用電多或少,均有抄表、收費與服務等固定用戶費用亦會隨之發生。為使用戶公平合理共同分攤上述設備及用戶費用,電業法第48條規定公用售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倘用戶用電量未及底度而不予計收底度費,則原應由未及底度用戶(甚多為空戶)分攤之設備與用戶費用,勢將轉嫁由其他用戶負擔,將有失公允。為避免此一現象,國外電業亦採有計收類似費用機制,諸如美國太平洋瓦斯電力公司、日本各電力公司及韓國電力公司等。



2.為顧及一般家庭用戶負擔,本公司係按最低標準訂定底度(單相電表每月20度、三相電表60度),依現行計費規定,用戶當月實際用電度數不及底度,以底度計收底度費;實際用電度數如超過底度,則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電費。由於目前所訂底度標準已遠低於一般民生每月基本生活用電量(每戶每月平均用電300多度),故並不致造成浪費。


三相電是什麼?三相電接線方式與注意事項2023/12/04發佈

三相電是什麼?三相電指的是380V的交流電,由三根火線構成,不用零線,常作為工廠企業用電。接下來,小編會給大家介紹三相電安裝步驟與注意事項。



三相電是什麼?



三相電也稱為動力電,由三根火線構成,不用零線,屬於380V的交流電,通常用於工廠企業用電。家庭中常用的為單相電,即由一根火線和一根零線構成的220V交流電。通常,用於三相電源的任何一根火線和零線組合都可組成單相電源。三相電與二相電的區別在於發電機發出的電源都是三相,三相電的每一相與其中性點都能夠構成一個單相迴路為用戶提供電力能源。在這裡交流迴路中不稱為正極或負極,而是叫線端和中性線。



三相電接線方式



三相電在電源端或稱變壓器和負載端有星形和三角形兩種接法。



1、星形接法。三相電的星形接法是把各相電源或負載的一端都接在一點上,而它們的另一端當做引出線,分別做三相電的三個相線。星形接法,可以把中點引出作中性線,構成三相四線制。或不引出,構成三相三線制。不管是否有中性線,皆可添加地線,分別成為三相五線制或三相四線制。星形接法的三相電,線電壓是相電壓數倍,而線電流相當於相電流。當三相負載平衡時,就算連接中性線,其上也無電流流過。三相負載不平衡時,需連接中性線,避免各相負載將分壓不等。



2、三角形接法。三相電的三角形接法是把各相電源或負載依次首尾相連,同時把每個相連的點引出,用於三相電的三個相線。三角形接法沒有中性點,也不能引出中性線,所以只有三相三線制。添加地線後,可構成三相四線制。



三相電接線注意事項



1、電錶的負荷,可運用選配不同變比的電感線圈達到使用要求。比如規格為3×1(2)A的電錶配電感線圈使用,選電感線圈變比為1:50,則每相能承載的最大額定電流為100A。



2、根據規定,380V的民用電源的中性線是不應在進戶端接地的。如果在變壓器端接地,這個接地是考慮到不能因懸浮電位導致高於電源電壓的電位,用戶端的接地與變壓器端的接地在大地中存在一定電阻。供電方式是一根火線和一根零線即中性點引出線構成迴路,在單相三芯的電源插孔中還接有一根接地線。


桃園有幾個工業區?【大桃園工業地廠房文章推薦】2023/12/04發佈

桃園擁有35個報編工業區,現有工業園區包括



一、經濟部管理工業區:



■ 中壢工業區

■ 觀音工業區

■ 桃園幼獅工業區

■ 大園工業區

■ 平鎮工業區

■ 林口工三工業區

■ 龜山工業區



二、桃園市政府管理園區:



■桃園科技工業區(含環保科技園區)

■ 沙崙產業園區

■ 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

■ 桃園市楊梅區仁美段產業園區



三、報編未開發工業區



■ 桃園幼獅擴大工業用地

■ 永安工業用地

■ 龍潭烏樹林工業用地

■ 海湖坑口工業用地



四、民間開發園區



■ 大洋工業區

■ 桃園銅鑼圈段

■ 龍潭工業園區

■ 太平洋電線電纜申編工業區

■ 桃園高山頂段

■ 桃園高原段(龍潭高楊工業區)

■ 大興工業區

■ 桃園下陰影窩段

■ 華新麗華工業園區

■ 桃園許厝港段

■ 長榮集團大園產業園區

■ 山隆大園物流產業園區

■ 北部特定工業區

■ 桃園南興段

■ 美超微科技園區

■ 日禕紡織報編工業區

■ 東和鋼鐵報編工業區

■ 東和觀音產業園區

■ 宥辰八德工業區

■ 龍潭渴望園區


桃園中路計畫區2023/12/04發佈

一、計畫緣起



本開發案鄰近桃園機場連絡道(國道2號)之南桃園交流道,為進出桃園市重要門戶之一。行政區屬桃園市桃園區,為桃園區文中路、廈門街、國際路、永安路所圍之地區,分屬桃園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南崁地區等三個都市計畫區,惟多年來土地未能整體規劃利用,違規使用嚴重,都市景觀雜亂失序。為有效整合土地資源與利用,促進都市有計畫均衡發展,遂透過本案之整體規劃及開發,縫合各都市計畫間發展之空隙,以打造居住、行政、休憩等生活機能完善之新社區。除能吸引居住人口進駐,預期將帶動本區及桃園地區發展,創造優質居住環境和都市新面貌。



二、計畫目的



1.因應全市人口成長,透過整體規劃縫合都市發展空隙,避免土地散漫及蛙躍式畸零發展,落實土地使用管制。

2.建構完整道路系統,引進完善公共設施,打造居民休憩空間,健全地區生活機能,營造宜居新社區。

3.「市府行政園區」及「司法園區」雙行政園區規劃建置,紓解舊有社區發展壓力,塑造都市新意象,帶動城市發展新樣貌。



三、計畫內容



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都市計畫面積121.06公頃,區段徵收面積103.91公頃。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及營造優質住宅環境,規劃有住宅區(含再發展區、第一之一種住宅區、第一之二種住宅區)、零星工業區、加油站專用區、畜產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及河川區,面積合計為70.27公頃;公共設施用地包含:一座中央公園、二座鄰里公園及六處兒童遊樂場,四處文中小用地,區內主要道路為60公尺及30公尺園林道路,面積合計為50.79公頃。



四、目前進度



本開發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已於100年6月14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7次會議審議通過,細部計畫則於100年7月28日經桃園縣(改制前)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6屆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都市計畫審定後,本府地政局積極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業,於101年5月公告區段徵收,103年2月完成抵價地分配作業,並於103年5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完畢,所有權人亦陸續領回土地所有權狀在案。另有關本案工程部分係委由本府工務局代辦,101年9月陸續開工,並於103年5月陸續竣工。剩餘可供建築用地,業於104年4月27日、105年7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6年7月12日、106年10月2日、107年3月30日、107年6月27日、108年4月30日及109年5月26日分別辦理9次土地標售作業。


倉儲設施於工業用地容許使用審核及管理作業規定2023/12/04發佈

一、為辦理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第十九項之許可使用細目第十二目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

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之審核及管理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工業用地之範圍如下。但不包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

(一)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但使用分區為工業區者不適用之。

(二)臺灣省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甲、乙種工業區。



四、本作業規定所稱倉儲設施,指符合第五點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所需之

下列設施:

(一)倉儲作業空間(倉庫):常溫、冷凍(藏)等不同溫層之倉庫空

間、入出庫暫存空間、理貨包裝作業空間、運搬空間、廠房空間

、使用動力空間及設備整理維修置放空間等供第五點第一款至第

三款所使用之空間。

(二)停車空間。

(三)附屬空間: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員工餐廳、

單身員工宿舍及勞工福利設施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設施空間。



五、倉儲設施所容許使用之項目,除應供倉儲業( G801010)使用外,另

得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行業之使用:

(一)理貨包裝業( IZ06010)。

(二)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汽車貨運業( G101061)、汽車

路線貨運業( G101071)、汽車貨櫃貨運業( G101081)、船舶

運送業( G301011)、海運承攬運送業( G402011)、貨櫃集散

站經營業( G404011)、航空貨運承攬業( G601011)、航空貨

物集散業( G603011)、製造業(C*******)或停車場經營業(

G202010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倉儲設施內不得設置賣場,並嚴禁供批發業( F1*****)、零售業(

F2***** )、綜合零售業( F3*****)、餐飲業( F5*****)等使用

;非屬員工不得進入揀取貨物,貨物之進出應以貨車載運。



七、倉儲設施於工業用地容許使用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同意。但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縣(市)政府得逕為受理

建築執照者,免申請籌設同意。

(二)申請使用同意。



八、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同意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並應於取得籌

設同意函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指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獨資或合夥組織者,應檢附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指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屬籌備處者,應檢附經核准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及代表人(指未來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負責人或公司之自然人股

東)身分證影本。代表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者,應檢附在臺設定

居所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人如非土地(區分)所有權人

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或租約。

(四)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基地位置圖、建物各樓層平面配置圖及立面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籌設同意函失其效力:

(一)申請人於籌設同意函到達次日起三個月內,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

請建築執照。

(二)主管建築機關註銷申請人所申請之建築執照。



十、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同意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但第二款、第

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已於申請籌設同意時檢附且未變更者,不在此

限: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指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獨資或合夥組織者,應檢附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指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屬籌備處者,應檢附經核准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及代表人(指未來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負責人或公司之自然人股

東)身分證影本。代表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者,應檢附在臺設定

居所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人如非土地(區分)所有權人

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或租約。

(四)建物登記謄本;申請人如非建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或租約。

(五)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其附圖。

(七)如申請書中所填列之申請使用項目有第五點第二款者,應檢附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十一、以籌備處名義申請者,籌設同意函或使用同意函之受文者為代表人

,並於函中加註籌備處名稱;其使用同意函效期為一個月,應於辦

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後申請換發。



十二、取得籌設同意函之申請人,於籌設同意函效期內,如有變更土地面

積者,應檢附原核發之籌設同意函及第八點除第二款外所列變更後

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十三、取得使用同意函之申請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核

發之使用同意函及各款所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土地面積之變更:第十點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

(二)建物面積之變更:第十點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

(三)使用項目之變更:第十點第一款及第七款。



十四、取得使用同意函之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廢止使用同意函:

(一)歇業。

(二)遷址。

(三)變更為非屬第五點之使用者。



十五、主管機關對於已核發使用同意函之案件應予列管,並就其使用狀況

是否符合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進行檢查。



十六、主管機關對於已核發使用同意函之案件應至少每年檢查一次;檢查

時,應避免干擾業者正常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長至每

三年檢查一次:

(一)出入口設有門禁管制,且可提供一個月內的攝影紀錄者。

(二)連續二次檢查均符合規定者。



十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使用同意函,並函知相關主管

機關依法處理:

(一)依規定應申請廢止使用同意函而未申請者。

(二)違反使用同意函內容者。

(三)違反法令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予廢止使用同意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



十八、主管機關之分工原則如下:

(一)申請土地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下者,由縣(市)主管機關受

理;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但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中央主管機關均得受理之。

(二)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籌設同意函或使用同

意函時應副知有關機關。

(三)受理申請案之主管機關即為負責管理之主管機關。

(四)經受理之申請案,其後續相關申請事宜,由原受理機關為主管

機關。

(五)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查紀錄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六)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相關統計工作。



十九、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司組織所附公司執照或獨資合夥組織所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籌備處所附經核准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等影本之營業項目

應包括申請書中所填列申請容許使用之項目。

(二)所附建築物使用執照之使用用途應符合第四點規定。

(三)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中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


何謂丁建(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2023/12/04發佈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八、交通設施。



丁種建築用地定義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鄉村區/山坡保育區等….的工業建築用地。可以合法蓋工廠,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



建蔽率70%。容積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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