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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工業區(特工)定義為何?2023/12/04發佈

特種工業區(特工)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特種工業區(特工) 容許項目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二、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二)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三)電信設施。



(四)自來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七)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文章出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丁種建築用地(丁工)容許使用項目2023/12/04發佈

丁種建築用地(丁工)29項用途使用如下



1.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國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2.附屬辦公室

3.附屬倉庫

4.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5.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6.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7.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8.防治公害設備

9.工廠對外通路

10.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11.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12.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13.汽車修理業

14.倉儲設施(賣場除外)

15.綠帶及遊憩設施

16.教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幼稚園者。)

17.衛生及福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托兒機構者。)

18.社區安全設施

19.標準廠房

20.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

21.以及公共公用業設施

22.運輸倉儲設施

23.轉運設施

24.就業訓練及創業輔導設施

25.試驗研究設施

26.專業辦公大樓

27.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

28.企業營運總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

29.其他工業設施



文章出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外甲 乙 丙 丁….等9種建地,建蔽率以及容積率各為何?2023/12/04發佈

都市計畫外各種建地的容積建蔽率整理如下



一、甲種建地 建蔽率60% 容積率240%

二、乙種建地 建蔽率60% 容積率240%

三、丙種建地 建蔽率40% 容積率160%

四、丁種建地 建蔽率70% 容積率300%

五、窯業用地 建蔽率60% 容積率120%

六、交通用地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七、遊憩用地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八、墳墓用地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蔽率60% 容積率160%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稅籍登記、營業登記、三種登記為您大解析!2023/12/04發佈

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的差別?



・公司登記:具有獨立法人格,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型態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二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型態,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



・商業登記:沒有法人格,俗稱商號(行號),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出資者僅1人為「獨資」,出資者有2人以上為「合夥」,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而創立公司一定要依照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若為獨資(合夥)之商業,則需要依照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部分行業別得免辦商業登記,例如攤販、家庭手工業等)。



營業登記(稅籍登記)是什麼呢?



很多人可能會把商業登記跟營業登記混為一談,但其實,營業登記就是稅籍登記哦!跟商業登記完全是不同東西啦!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不論申請公司或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簡單來說,就是原則上有營業事實就「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哦!


農地(老農)配建農舍是什麼?2023/12/04發佈

何謂老農、定義在哪裡?



依農發條例規定,89年元月28日以前取得之農地,



可不受面積限制合法申請農舍,



89年元月28日以後取得之農地,



土地面積0.25公頃以上等同756.25坪以上之坪數



農發條例之前取得的農地地主,



我們一般通稱【老農】89年元月28日以前

就不受最小面積限制,【756.25】坪



修正後,規定農地面積須超過0.25公頃(約756坪),且地主稱為「新農」須在農地縣市設籍及持有土地2年以上,才可以蓋農舍,而且,農舍取得使用執照5年以上才可移轉所有權。但新法通過之前取得的農地,即俗稱的「老農」,不受上述的興建與移轉限制。



配建農地(田)的概念是什麼?



用地主名義(俗稱老農)去蓋,申請建照執照,完工之後,驗收無誤,使用執照下來,即可過戶給買方,不受5年始可移轉之規定



配建農地(田)付款方式



一、於買賣契約時註明,由買方提供資金,以賣方名義興建農舍,並須註明興建案如因法令變更或地主自身原因致不能興建時,本買賣解除。



二、賣方須同意買方就本宗土地申請「反設定」,設定金額為本宗土地出售金額+建屋金額。



三、需做"預告登記",以保障買方權益。



四、最後仍需做公證,白紙黑字,以為買賣雙方權益之保障



五、付款程序….簽約10%….無農舍證明及農業使用證明核發20%….建照核發40%(同時進行反設定申請,並須由賣方簽立同額本票方為有效設定)….賣方提出移轉產權證件30% (僅供參考付款比率應由買賣雙方協商簽定)。



配建農地(田)小知識



一、在89年1月28日以前登記之2500平方公尺以下農牧用地。



二、在89年1月28日以前登記田,有做過買賣移轉、贈與移轉、繼承移轉等移轉,改適用農發條例,不能配蓋。



三、興建農舍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農地農用地證明、無農舍證明。



四、向國稅局申請財產證明,會同建管課查察申請人在全國所有農地有無違規使用情形。



五、配建案在使用執照核發後即可移轉,以策安全,然後再進行後續之工程,如…造景,圍牆等工程。



六、有些配建案為了安全,設計時設計為三層樓之基礎,但申請興建一層樓,於一層樓興建完畢,拿到使照,就移轉所有權了,然後再申請變更設計,興建其餘樓層。



七、都市計畫區農牧用地,可以任意分割,例如老農本無農舍,但有600坪田,,先用老農名議分割出200坪,興建第一間農舍,完成移轉後,又無農舍了,,再分割出200坪,又申請興建第二間農舍,又移轉,又無農舍了,又興建第三間農舍再移轉,即農地使用權益極大化.,非都市計畫農牧用地就不可以了。


水質水量保護區相關法令?2023/12/04發佈

自來水法 (節錄)



第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 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 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三. 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四. 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五. 污染性工廠。



六. 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七. 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八. 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九. 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十. 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 . 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前項各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前條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之。



前項補償金額,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十二條之一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十二條之二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供農業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補助對象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項目、對象、計算方式、費率、徵收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取用水資源量之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水源或用水標的分別定之。



第一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 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 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



三. 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



四. 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五. 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



六. 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七. 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八. 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補償應視土地使用現況、使用面積及受限制程度,發給補償金,並由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締結行政契約。補償對象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為優先,其發放標準及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定之。其行政契約應明訂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土地容許使用項目、違約處罰方式等。



支用於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經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其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但原住民族鄉應從優考量。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半收取,其減收費額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應。保護區內原住民地區非屬自來水供水系統之簡易供水設施,應加速辦理。



同一鄉(鎮、市、區)公所跨二以上保護區者,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經各該保護區之運用小組協調及審議通過後運用之。



第十二條之三



水資源相關基金應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定之。



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其專戶運用小組居民代表成員,應依比例由原住民居民代表擔任;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依比例運用於原住民族地區。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前,附徵之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費用,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前,繼續於水價外附徵;其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繼續適用。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後,原依本法附徵之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費用,納入水源特定區專戶管理運用。



第十二條之四



水質水量保護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分配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資源保育事項:



一、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



二、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繳回之經費。



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但以供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事項為限。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3/20起施行 未登記工廠應主動申請納管2023/12/04發佈

【公告事項】:



經濟部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訂自109年3月20日施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6條規定,凡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者,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於施行日起2年內(111年3月19日前)換發特定工廠登記,並於20年(129年3月19日前)內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所稱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即105年5月19日以前),於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並於施行日起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包括環保、消防、水利、水保、衛生等),改善計畫經核定後2年內完成改善,施行日起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最後於施行日起20年內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等五階段;倘非屬低污染者(低污染認定基準51+2項),由政府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至於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將依法停止供水供電。



本府經濟發展處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已於109年3月20日施行,對於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之業者,未避免相關登記或許可文件失效,符合資格者應於109年6月2日前儘速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業者應配合本次修法儘速於納管期限提出申請,並於20年內取得合法用地及建物後轉為一般工廠登記,取得合法永續經營。



經嘉義縣政府於108年清查轄內未登記工廠,包含經縣府列管或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總計約有1000家,而農地違章工廠雖為過去台灣經濟發展重要角色,然因未考量環境保護及農地農用情況下所形成的歷史共業,在考量公平正義、經濟、環境等議題下,經立法院前後歷經三次修法,無論是未登記工廠或臨時登記工廠均應積極藉由本次修法機會,於法定輔導期限內儘速取得合法登記,以確保企業本身永續經營之發展。



有關本府原預訂舉辦特定工廠登記法規說明會,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3月25日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室內超過100人以上、室外超過50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活動建議停辦,以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惟考量該活動參與人數將超過上述規定,將先暫停辦理相關說明會,再視疫情狀況擇期辦理。



本府於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成立單一窗口申辦服務並由專人提供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5-3620438;相關法規、申辦流程及表格皆放置於縣府全球資訊網-全縣線上整合申辦服務-經濟發展處-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相關子法法令專區,歡迎業者多加利用。另為配合縣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措施,如申請人進入縣府大樓遞件申辦特定工廠登記時,請配合雙手消毒、量測體溫,共同打造安全申辦環境。


土地增值稅—問答實例2023/12/04發佈

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解答



一、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答: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二、張三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那要怎樣辦理過戶手續及注意那些規定?



答: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須以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字樣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配偶贈與土地一旦辦妥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亦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在決定贈與之前,最好確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



三、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任何自然人都可承買,老孫也夢想成真的買了一筆,原 先與家人過著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但是目前兒子將其改作臨時汽車修理場使用,聽鄰長說「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不然會被處罰」,詢問現在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還來得及嗎?



答:按照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 2 項又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老孫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如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四、老王欲出售一筆農地給老孫,朋友告訴他「現在農地買賣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了」,詢問該如何辦理呢?



答:自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而,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地方稅稽徵機關才會核准。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申請不課徵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調整原規定地價為89年1 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須檢附證件如下:



1.檢附該移轉土地於89年1月當時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2.除第1 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買賣契約書、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文件等。】



3.並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五、李姓民眾詢問其於花蓮縣及台東縣各有 1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同時出售,需如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手續,才可節省納稅人荷包?



答: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則可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統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後,會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並隨即以傳真方式先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其他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對話框



男孩:政府為促進房地產交易、活絡經濟,自94年2月1日起調降土地增值稅率。如果還想瞭解有關規定,建議你去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拿一本宣導手冊,裡面有更仔細的說明!



女孩:地方稅稽徵機關設想的真周到,謝謝你,我一定會拿一本回家好好研究!

六、蔣君於108年10月1 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 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復於110年 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110 萬元,請問蔣君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答:按土地稅法第 35條規定,重購退稅必須符合「 2年內買、賣」之適用,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本案新購土地係於訂立契約後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立約日110年9 月25日為計算基準,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至其退稅額說明如下:



先算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足支付價款數

【1,10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150,000元】。



1.本案例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是 15 萬元。



2.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25萬元,則不足額為30萬元,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5萬元就可以全部申請退還。

【1,25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300,000元】。



3.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80 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表示原出售土地即使繳了土地增值稅還是足夠購買新的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80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150,000元】。



有一點必須特別提醒注意的事項就是,蔣君於申辦重購退稅後,新購買的房子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 5年,也就是重購後 5年內不可以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配偶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工廠登記證 Q&A2023/12/04發佈

工廠登記面積未達多少,可免辦工廠登記?



工 廠 登 記 -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2.25千瓦以上之廠房需辦理工廠登記。



免工廠登記-於工業區內未達上述標準者免辦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證應準備以下資料



1.負責人身份證正反(影本各一份)

2.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經濟部公司核準公文(影本各一份)

營業項目需要有(製造業)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如果都沒有營業項目要變更

3.自來水水費單(影本各一份)如為大樓分戶要跟管委會拿自來水總水單

4.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影本各一份)

5.工廠登記項目以及建物使用執照

6.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

7.如工廠登紀項目為藥品製造、食品、化妝品、動物用藥、農藥、酒產、菸產製造等或特許文件: (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妝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其它相關特許行業之工廠登記證申請 。


你的工廠用電需要要幾馬力呢?2023/12/04發佈

這是一般找廠房很常被問到的問題:



電力換算單位如下

HP (horse power) 就是馬力, 千瓦 kW = 1000 W

1 HP = 746 W= 0.746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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