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2.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5.飼料工廠設廠標準6.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7.農藥工廠設廠標準8.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9.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10.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所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於申設範圍之使用執照所標記用途為工廠或廠房,得供設廠使用;另舊有合法房屋之認定須檢附用水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完納房屋稅捐證明四種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一。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如(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等。
工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惟其是否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亦須由環保單位認定,故目前所有行業之工廠於登記前均需取得環保單位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不可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故工廠遷址需廢止原工廠登記,並於新址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原則上1址登記1家工廠,惟有明確區隔及獨立出入口,仍可設1家以上工廠,但其隔間、消防及出入口之設置,仍須符合建管相關法令。
有關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若未達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作業廠房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暨熱能未達2.25瓩。),得免辦工廠登記,惟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另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符合『工廠』定義,但未依法申請登記者,主管機關會命行為人停工,並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再處行為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0000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可者,每件新臺幣5000元;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3000元。二、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00元;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10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 A3 尺寸,每張新臺幣100元;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影印費依前述規定收取。如係以郵政匯票繳交規費,抬頭請署名新北市政府。
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前,工廠登記程序係採先許可後登記2階段,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為縮短申辦流程,由原2階段,改為登記1階段。工廠若僅申請設立,未申辦工廠登記,則工廠仍屬未登記工廠,工廠之現況為「設立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