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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2024/01/05發佈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1-04 來源出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我見我思-農舍不是住宅 移轉有限制2024/01/05發佈
王春木桃園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2024年1月4日 週四 上午4:10 來源出處

在民國89年農發條例修正之前,政府只允許有自耕能力之農民能購買農舍,其後在「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的修法下,不少退休族嚮往農家生活,或想經營民宿的業者,特別跑到農村購買農地並興建農舍,於是許多別墅型態的農舍如雨後春筍般「種」在農田中,造成了環境與生態、糧食安全、農村景觀等等的傷害。



民眾對於農舍用途多誤解,農舍在我國土地管理概念中,並不是住宅,它反而比較像是生產設施,或者類似員工宿舍,宿舍的設置是為了工廠的生產,而農舍設置主要是為了要生產農作物,才特許在農地上蓋建築物。因此農發條例在允許興建農舍之餘,亦在第18條規定,興建農舍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故實際的需要並不是為了住宅使用。這部分跟一般民眾的想法,有很大的落差,以致於民眾常常造成違規的情況。



■已建農舍多有違規情況



就筆者的觀察,現已建築完成的農舍,多數都會有些違規情況,常見的有:農舍基地無農業生產使用,或是本身有增建、水泥圍牆、停車場等與農業生產無關的設施,此類違規農舍,如要移轉欲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在申請農用證明的階段時,就會被補正或駁回申請。



而農發條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即承受人必須同時承受農舍與土地才可以,且內政部函釋農舍之「坐落用地」之認定,不僅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地,若為多筆農地合併興建個別農舍,該多筆配合興建的農地亦包含在內,故在早期台灣省政府規定,可用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農地,雖然這些土地未真正坐落於農舍,但被農舍所套繪管制。



■農舍與套繪管制農地移轉規定有待商榷



當這些套繪管制農地要移轉時,若農舍與套繪管制農地已分離,非屬同一人時,可獨立移轉於他人,但若農舍與套繪管制農地為同一人,那麼土地與建物須併同移轉,而若農舍有違規使用,在2023年6月農業部的函釋中,縱使只有農舍坐落的農地違規,其他農地都是符合農用的情況,一樣不能核發農用證明,理由是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筆者贊同政府農地農用的目標政策,但此函令有可議之處,在一個班級中,若有一個壞學生,那麼全班都是壞學生了?而被貼標籤的好學生,或許他就不當好學生了,乾脆做壞比較自由,農舍的套繪管制農地,也可能是好學生,當維持農用沒有誘因,就容易被違規轉用,除非對於農地的使用有嚴格的檢查,觀察台灣目前對農地違規的管制,似乎沒有很強烈,可從農地違規工廠的數量上得知情況,農業部把「移轉與使用」連結在一起,或許與一般民眾的想法不一樣。故筆者建議政府,應常宣導民眾對農舍的用途認識,在取得農舍執照時,請其切結相關管制規定,並告知其違規後果,這樣或許能減少農舍違規的情況。

桃園綠線延伸至中壢定案! 力拼年底動工、2031年通車2024/01/05發佈
2024/01/03 10:07文/記者朱語蕎 來源出處

桃園捷運環狀路網完成最後一哩路!行政院2日告知「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綜合規劃」於去年12月29日核定,市府已同步啟動專案管理招標作業,力拚今年底前動工、2031年通車。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局長劉慶豐表示,本計劃路線起於八德區捷運綠線G01站,沿「建德路至崁頂路」新闢道路、中山東路、環中東路、龍岡路、健行路至中壢火車站與捷運機場線A23站銜接,全長約7.2公里,共設置5座車站,計畫總經費約361.59億元,中央負擔209.46億元,桃園市政府負擔152.13億元,其中59.61億元透過預算編列,其餘92.52億元將由土地開發等自償性經費支應。



劉慶豐表示,本計劃現階段先連結機場捷運及桃園捷運綠線,完成環狀捷運路網的階段性任務。後續長期目標將配合機場捷運系統重置,逐步落實將機場捷運與捷運綠線整合,達成「一車到底環狀營運」的美好願景。



而為爭取早日動工,本計劃於綜合規劃階段,即已同步進行基本設計,且PCM(專案管理)的招標作業也同步於公告上網招標,將於今年2月6日等標截止後開標,後續決標後即可委請PCM展開基本設計的檢討修正,儘早送工程會審議核定並辦理統包工程的發包,力朝今年年底前動工的目標邁進。



劉慶豐表示,桃園綠線主線及機場捷運延伸線A23站已在施工中,而本計劃奉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後,將於今年底展開實質建設作業。桃園捷運正逐步由三條線連成一個環,未來再由一個環織成一個網,利用中運量系統為骨幹搭配輕軌系統之蛛網服務,提升捷運覆蓋密度,未來再透過系統整合,逐步實現一車到底,無需轉乘的環狀營運模式。

原為工廠電力用電(高壓、特高壓)目前因停工或結束營業,但每月仍需負擔高額電費,可否申請暫停用電?2024/01/02發佈

1.倘於二年內可能恢復原用電容量者,宜衡量目前實際用電需要,申辦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以減少電費支出,俟日後(二年內)申請復電時,再繳付復電費(包括停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及接電費);倘已不再經營工廠,擬改為住家或非生產性質場所用途時,可視實際用電容量需要辦理有關用電變更,以減輕電費負擔。



2.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如超過二年而需再用電時,須按新、增設用電辦理,即須繳付線路設置費等,故請注意復電期限。




文章出處:台灣電力公司
如遇停電如何求償?2024/01/02發佈

1.本公司與用戶間有關停電之權利義務係以本公司依電業法第五十條規定擬訂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營業規章為基礎。依該規章第十條規定,本公司與用戶間係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與義務。用戶與本公司之供電契約除另有約定外,以本公司營業規章與電價表、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為內容。



2.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規定,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及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本公司得停止供電,又基於電業不能避免停電之特性,本公司已於同條第三項規定:「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3.就電價結構而言,電價攸關國計民生及產業國際競爭力至鉅,電價之高低與電力公司所負之責任具有互動關係,因此本公司在考量對大眾有利之條件下,訂定合理而便宜之電價。倘少數用戶不能忍受片刻停電者,應另循其他方式解決,例如設置自備發電機或不斷電裝置,或將其損失予以投保。此類對供電品質要求較高之用戶,既與一般用戶同享低廉之電價,如吝於依其需求投資備用電源,卻要求其停電損失完全由本公司負責,則本公司必須將賠償支出計入成本,如此將導致電價提高,而加重全體用戶負擔,實有違公平原則。



4.基於電業發、供電設備之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天然災害影響或供電線路設備因外物、鳥獸碰觸或用戶設備故障等原因引起保護動作,均有可能暫時停電,因此任何電業均無法保証永不停電,故國外如美國、日本、韓國等電業均於其營業規則規定,對電力公司無法控制或不可歸責於電力公司原因之電力中斷,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鑑於停限電將造成用戶用電之不便,為尊重用戶權益,另於營業規章第三十九條訂有停電扣減電費之標準,賠償用戶停電損失。




文章出處:台灣電力公司
如欲將廠房電力設備重新調置,是否能無條件將他處之用電遷入本戶?2024/01/02發佈
依據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章第八十一條規定,電力用戶申請遷移全部或一部分用電設備時,線路設置費應按下列方式計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前條規定計收費用。惟所計得線路設置費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無須任何工程者,免計費用。

新址由同一變電所供電。
特定工業區內電力用電之遷移
同一公司或機構之兩廠均為特高壓供電,遷移其間電力用電設備。
經政府輔導遷廠,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輔導遷廠證明文件
符合前款辦理遷移電力設備者,自最近一次遷入(出)日起,遷入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出用電;遷出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入用電。
不符合第一款條件者,按新設標準計收。

文章出處:台灣電力公司
如果購買他人舊廠房原用電800kW,擬以該用電設備繼續使用,如何辦理手續?2024/01/02發佈

供電中之既設用電場所,實際用電人得辦理過戶申請,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如實際用電人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經提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且與原用戶無關者,得按新設用電申請所需用電。



至已暫停全部用電或終止用電契約之用電場所,申請人在規定期限(二年)內得以復電方式申請恢復供電,並辦理過戶手續;如申請人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或用電現場停電已超過二年者,用電人亦得以新設用電申請所需用電。



另因用電現場為契約容量800kW場所,辦理新設用電或過戶申請時依規定須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下用戶側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文章出處:台灣電力公司
你的工廠用電需要要幾馬力呢?2024/01/02發佈

這是一般找廠房很常被問到的問題:



電力換算單位如下



HP (horse power) 就是馬力, 千瓦 kW = 1000 W

1 HP = 746 W= 0.746 kW




文章出處:大桃園工業地產
工廠登記證 Q&A2024/01/02發佈

工廠登記面積未達多少,可免辦工廠登記?



工 廠 登 記 -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2.25千瓦以上之廠房需辦理工廠登記。



免工廠登記-於工業區內未達上述標準者免辦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證應準備以下資料



1.負責人身份證正反(影本各一份)

2.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經濟部公司核準公文(影本各一份)

營業項目需要有(製造業)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如果都沒有營業項目要變更

3.自來水水費單(影本各一份)如為大樓分戶要跟管委會拿自來水總水單

4.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影本各一份)

5.工廠登記項目以及建物使用執照

6.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

7.如工廠登紀項目為藥品製造、食品、化妝品、動物用藥、農藥、酒產、菸產製造等或特許文件: (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妝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其它相關特許行業之工廠登記證申請 。



 




文章出處:大桃園工業地產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3/20起施行 未登記工廠應主動申請納管2024/01/02發佈

【公告事項】:



經濟部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訂自109年3月20日施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6條規定,凡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者,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於施行日起2年內(111年3月19日前)換發特定工廠登記,並於20年(129年3月19日前)內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所稱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即105年5月19日以前),於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並於施行日起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包括環保、消防、水利、水保、衛生等),改善計畫經核定後2年內完成改善,施行日起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最後於施行日起20年內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等五階段;倘非屬低污染者(低污染認定基準51+2項),由政府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至於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將依法停止供水供電。



本府經濟發展處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已於109年3月20日施行,對於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之業者,未避免相關登記或許可文件失效,符合資格者應於109年6月2日前儘速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業者應配合本次修法儘速於納管期限提出申請,並於20年內取得合法用地及建物後轉為一般工廠登記,取得合法永續經營。



經嘉義縣政府於108年清查轄內未登記工廠,包含經縣府列管或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總計約有1000家,而農地違章工廠雖為過去台灣經濟發展重要角色,然因未考量環境保護及農地農用情況下所形成的歷史共業,在考量公平正義、經濟、環境等議題下,經立法院前後歷經三次修法,無論是未登記工廠或臨時登記工廠均應積極藉由本次修法機會,於法定輔導期限內儘速取得合法登記,以確保企業本身永續經營之發展。



有關本府原預訂舉辦特定工廠登記法規說明會,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3月25日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室內超過100人以上、室外超過50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活動建議停辦,以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惟考量該活動參與人數將超過上述規定,將先暫停辦理相關說明會,再視疫情狀況擇期辦理。



本府於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成立單一窗口申辦服務並由專人提供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5-3620438;相關法規、申辦流程及表格皆放置於縣府全球資訊網-全縣線上整合申辦服務-經濟發展處-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相關子法法令專區,歡迎業者多加利用。另為配合縣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措施,如申請人進入縣府大樓遞件申辦特定工廠登記時,請配合雙手消毒、量測體溫,共同打造安全申辦環境。




文章出處: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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