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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42筆/共65頁
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一期2024/01/06發佈

開發範圍



東: 東西向快速道路(觀音-大溪)於桃科設有交流道,可直達中山高及北二高

西: 西濱快速公路由東北朝西南方向以高架方式橫貫本區,匝道下來即到本開發案

南: 新竹縣香山交流道

北: 桃園機場,20公里直達中正機場,40公里直達台北港



開發面積



約319公頃



目前辦理情形



本案產業用地已全數出售完竣,並於110年間將全數之公設用地移轉予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文章出處:地政局
請問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要符合哪些要件及規定?2024/01/06發佈

依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二、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確有擴廠需要。

三、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四、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五、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六、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七、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八、廢污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系統做分流規劃。

九、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

十、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二次為限。

十一、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二、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十三、擴展設置屬營運總部者,應取得經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污染事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附表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綠地之配置,應以區隔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為原則。

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擴展工業之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或原廠與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單位產值與產量,予以衡酌必要擴展面積及可留設空地。

 

同辦法第10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確有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需要。

二、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三、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四、原廠土地與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五、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間,須有適當之隔離綠帶或其他設施。

七、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者。

八、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一次為限。

九、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前項第七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興辦工業人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產業之產值與產量、污染防治設施之特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另本市制定有「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申請毗連擴展計畫要符合該基準規定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為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審查興辦工業人之擴展計畫,特訂定本基準。

二、興辦工業人如係擴展工業,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如係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興辦工業人原廠土地並無不敷使用情形,且無擴廠之需要:

(一)原廠之建蔽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興辦工業人非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但原廠建物及土地已承租使用超過五年,且毗連計畫完成使用後可持續承租五年以上,並將租賃契約公證者,不在此限。

(二)擴展計畫之建蔽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完成使用時,興辦工業人未取得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

前項第二款之建物如為露天設施者,不計入建蔽率。

三、興辦工業人應提出擴廠需要說明、建築師簽證之原廠相關建築圖說、建築師規劃設計並簽證之申請案相關建築圖說及依核定計畫使用之切結書(如附件)。

四、興辦工業人完成使用及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興辦工業人未依期限完成使用或完成使用時未取得毗連土地與建物所有權者,應廢止原核定、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五、興辦工業人於核定完成使用之日起五年內,將原廠地或毗連地之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推定其自始無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需要,應依法撤銷原核定、回復原編定及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文章出處:桃園經發局

 
請問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要符合哪些要件及規定?2024/01/06發佈

依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二、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確有擴廠需要。

三、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四、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五、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六、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七、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八、廢污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系統做分流規劃。

九、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

十、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二次為限。

十一、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二、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十三、擴展設置屬營運總部者,應取得經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污染事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附表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綠地之配置,應以區隔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為原則。

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擴展工業之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或原廠與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單位產值與產量,予以衡酌必要擴展面積及可留設空地。

 

同辦法第10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確有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需要。

二、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三、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四、原廠土地與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五、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間,須有適當之隔離綠帶或其他設施。

七、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者。

八、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一次為限。

九、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前項第七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興辦工業人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產業之產值與產量、污染防治設施之特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另本市制定有「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申請毗連擴展計畫要符合該基準規定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為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審查興辦工業人之擴展計畫,特訂定本基準。

二、興辦工業人如係擴展工業,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如係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興辦工業人原廠土地並無不敷使用情形,且無擴廠之需要:

(一)原廠之建蔽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興辦工業人非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但原廠建物及土地已承租使用超過五年,且毗連計畫完成使用後可持續承租五年以上,並將租賃契約公證者,不在此限。

(二)擴展計畫之建蔽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完成使用時,興辦工業人未取得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

前項第二款之建物如為露天設施者,不計入建蔽率。

三、興辦工業人應提出擴廠需要說明、建築師簽證之原廠相關建築圖說、建築師規劃設計並簽證之申請案相關建築圖說及依核定計畫使用之切結書(如附件)。

四、興辦工業人完成使用及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興辦工業人未依期限完成使用或完成使用時未取得毗連土地與建物所有權者,應廢止原核定、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五、興辦工業人於核定完成使用之日起五年內,將原廠地或毗連地之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推定其自始無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需要,應依法撤銷原核定、回復原編定及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文章出處:桃園經發局

 
桃園科技工業園區2024/01/06發佈

桃園科技工業區位於桃園市西部,為一處台灣新近規劃建設的科技工業園區。



簡介



桃園科技工業區位於桃園市觀音區白玉里、觀音里及大潭里,觀音都市計畫區之北為白玉區,南為塘尾區。為結合生態、生活、生產的「三生」示範園區,並結合周圍觀音、大潭等工業區、中央大學及科技研究中心。本園區設立一座海水淡化廠以專管供給園區內廠商用水。塘尾區內約31公頃為環保園區,計劃引進主體產業、循環產業、鏈結產業3類,以綠色能源、高價值資源再生、水循環再生、高效率環保為主軸。2017年6月24日,桃園市政府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簽署合作意向書,規劃於觀音區桃園科技工業區設立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觀音分校。




文章出處:維基百科
淺談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2024/01/06發佈

工業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一、製造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四、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五、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七、污染整治業。

八、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及整體營運需要,於工業園區內規劃產業用地(二),提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

一、住宿及餐飲業。

二、金融及保險業。

三、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四、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五、電信業。

六、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七、其他教育服務業。

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九、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十、連鎖便利商店。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前項產業用地(二)土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供支援產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建築、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下,得與前條第一項所列行業於同一建築物內混合使用,但其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工業園區內社區用地,應依原核定計畫興建住宅,並得依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



工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設施使用:

一、公共設施:指供園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二、公用事業設施:指提供園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

三、公務設施:指園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

四、文教設施:指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

前項第一款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及公園使用土地之合計面積,應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使用土地之合計面積,應達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設置工業園區時,應依本辦法規定,於可行性規劃報告中具體載明各項用地之性質、用途、配置位置及面積;其經核定設置後,並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執行。



工業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文章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住家附近的工業區是否會影響居住環境?先了解工業區土地的各種分類 1 2 月, 20232024/01/06發佈

民眾選擇買房時,往往希望離工作地點近一點,也希望有良好的居住環境,因此產生疑慮:如果住家附近有工業區是否會影響居住環境呢?在都市計畫中,工業區共有4種分類,分別是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特種工業區可作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或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使用,零星工業區僅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及與該工業有關之辦公室等附屬設施。



所以,零星工業區和乙種工業區對周邊居住環境的衝擊較小,而甲種工業區和特種工業區相較前兩項影響較大。因此,若民眾在工業區附近有置產需求,可先查詢當地的都市計畫圖,考量周邊土地使用分區分布情形,以確保居住環境品質。



文章出處: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機械加工廠廠房的高度?2024/01/06發佈

單層廠房的廠房高度是由什麼標準確定



單層廠房滴水位高度很重要,有的廠房高4-5米,有的6-7米,有個可高達11-12米或更高。一般越高的廠房建築起來會越困難,所需材料成本等也會越貴。標準柱距6米,跨度為3米的整數倍。高度沒有特別規定,以牛腿頂標高和柱頂標高為控制。



工業廠房高度超過幾米建築面積乘二



工業廠房按其建築結構型式可分為單層工業建築和多層工業建築。多層廠房絕大多數見於輕工、電子、儀表、通信、醫藥等行業,此類廠房樓層一般不是很高,其照明設計與常見的科研實驗樓等相似,多採用螢光燈照明方案。



機械加工廠廠房的高度擴展閱讀



1、投資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公式: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



2、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築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



建築物層高超過8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築面積加倍計算。



3、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項目用地範圍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或分攤土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當無法單獨計算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時,可以採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重計算得出的分攤土地面積代替。



廠房一般的高度是多少米



一般是5米到6米,特殊廠房特殊高度。



廠房高度怎麼計算



單一層廠房若是鋼架結構的廠房,頂是鐵皮頂的,則高度是按滴水高度計算,就是地面到屋檐的高度。



工業廠房標準高度是多少



作業廠房的標準高度為:低的一般5~6m,高的可達30~40m,高層廠房以高度24m為起算高度,甚至更高。



單層廠房在滿足一定建築模數要求的基礎上視工藝需要確定其建築寬度(跨度)、長度和高度。工業廠房的標準跨度為:一般為6、9、12、15、18、21、24、27、30、36m等。工業廠房的標準長度為:少則幾十米,多則數百米。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基礎上,廠房的體形應力求簡單,避免設置縱橫跨和多跨廠房中的高度差。




文章出處:https://www.devcoo.com.cn/big5/manufacture_211438
我的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甲種工業區,我可以做什麼用途?2024/01/06發佈

甲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



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略以:「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其意旨為甲種工業區不得從事上述使用,但可從事前條(第18條)第二項第二項各款設施(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如果有鄉親有要在甲種工業區從事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請依「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原則」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並經相關單位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台灣工業用地分為幾大類?2024/01/06發佈

台灣工業用地供給共分八大類



第一類工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工業分區。(如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



第二類工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丁種建築用地。



第三類工業用地:經濟部工業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



第四類工業用地: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開發之工業區。



第五類工業用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加工出口區。



六類工業用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科學工業園區。



第七類工業用地: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產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產業園區。



第八類工業用地:興辦工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工業用地。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認識工業用地(三)2024/01/06發佈

工業用地之供給系統



工業用地攸關產業投資與就業機會,乃經濟發展基石,不僅為生產要素之一,亦是經濟成長關鍵。其供給系統有二種態樣,其一為「土地使用規劃體系」,其二為「工業區開發體系」,茲說明如下:



土地使用規劃體系



係以區域計畫法將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分為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土地)與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以外土地)。



都市土地乃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實施工具,劃設工業區,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又細分為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與零星工業區。



非都市土地其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工業區編定丁種建築用地,以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此乃既有土地使用規劃體系的工業用地供給來源,茲敘明如下:



都市計畫內工業區使用項目管制方式,計有負面表列(指列舉不得使用項目)、正面列舉(指列舉可供使用項目)、總量管制、附條件許可(指符合規定條件時可供使用)及績效管制(指可供符合規定之績效等項目使用),以都市計畫桃園市為例,說明如下: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1.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2.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3.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4.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5.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6.煤氣或炭製造者。



7.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8.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9.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碱、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碸、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10.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11.屠宰場。



12.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13.製紙漿及造紙者。



14.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15.瀝青之精煉者。



16.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17.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18.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19.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20.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21.金屬冶煉。



22.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23.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24.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25.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26.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27.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28.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29.其他經本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30.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通訊傳播事業。



環境檢驗測定業。



消毒服務業。



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冷凍空調工程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



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剪接錄音工作室。



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經本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警察及消防機構。



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電信設施。



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



社會福利設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汽車駕駛訓練場。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旅館:經本府審查核准,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一般零售業及餐飲業:設置面積不得超過單一建築基地面積百分之五,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至第三款設施之申請,本府於辦理審查時,得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許可條件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17)。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甲種工業區中建有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者,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三項之規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18)。



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本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電信設施。



自來水設施。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19)。



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僅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及與該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展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規定,且其使用不包括下列危險性之工業:



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業。



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工業及原子能工業。



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類工業。



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20)。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工業區並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茲說明如下:

工業設施:



廚房或相關生產設施。



附屬辦公室。



附屬倉庫。



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防治公害設備。



工廠對外道路。



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汽車修理業。



倉儲設施(賣場除外)。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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